未签书面合伙协议工程纠纷中执行人需对虚高支出负责-郴州律师合伙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合伙合同纠纷
案号:(2025)湘10民终2050号
审理法院: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的判决结果
郴州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成立于2015年1月20日,股东为段某(占股99%),肖某(占股1%)。2024年6月25日,该公司申请注销,段某、肖某为清算组成员。
2016年10月13日,郴州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御林某公司签订《中央空调承包合同》,工程名称为郴州御林企业孵化基地综合楼中央空调。彭某在合同落款的法定代理人或委托人处签名。2016年10月19日、10月26日、12月5日,御林某公司向郴州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分别转账2万元、4万元、4万元共计10万元,该公司将10万元转至彭某作为前期工程费用。
2017年6月底左右,双方就御林中央空调项目费用进行对账,并制作《御林中央空调对账明细》,彭某、段某均在明细中签字并按捺手印。2021年,郴州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起诉御林某公司,法院判决御林某公司向该公司支付工程款171,390.88元。案件受理费4889.01元,司法鉴定费7500元,由彭某支付。2024年2月29日,法院执行结案,确认执行到188,400元(含执行费2603.97元)。
关于风机盘管价格,对账明细中记载金额为53,396元,北湖区法院另案判决也确认了这一金额。但段某主张实际价格应为39,020元,并提供了与厂家的微信聊天记录和价目表。彭某在与段某的通话中曾表示"要是讲不对我就要他负责,要他退钱",但在另案诉讼中却未出庭应诉也未上诉。
一审法院判决段某、肖某支付彭某合伙分配款115,536.22元及利息,驳回段某的反诉请求。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实际是段某与彭某之间的个人合伙关系,肖某不是合伙人不应承担责任;彭某作为执行合伙事务的人,对风机盘管价格虚高部分(14,376元)应承担责任,故改判段某支付彭某合伙分配款101,160.22元及利息,同时驳回段某的反诉请求。
三、简单地论述案例的核心观点
这个案子给我们上了一堂生动的"合伙风险课"。很多老百姓做工程、搞项目时,经常是"兄弟情义"先行,认为"都是自己人,签什么合同",结果最后闹上法庭,钱没赚到还伤了和气。那么,遇到类似合伙纠纷,我们应该怎么办呢?
第一,没有白纸黑字的合伙协议,不等于没有合伙关系。
本案中,虽然段某和彭某没有签正式的合伙协议,但法院通过他们签字的对账明细和通话录音,认定了两人之间的合伙关系。关键证据是彭某在录音中说的"这个东西是我们两个人的事,你得40%,我就得60%"。这告诉我们:合伙可以没有书面协议,但一定要有能证明合伙关系的证据。建议:即使是熟人合作,也务必签订简单的合伙协议,写明出资比例、分工、利润分配等核心条款。
第二,合伙事务执行人要"勤勉尽责",不能当"甩手掌柜"。
本案彭某作为主要负责采购的人,在发现风机盘管价格可能虚高时,只说"我要他退钱",却没有实际采取行动,导致法院认定他"未尽职尽责",最终要承担价格虚高的损失。法律上这叫"执行合伙事务不当造成损失的责任"。建议:如果你是负责具体事务的合伙人,对每一笔支出都要仔细核实,保留好合同、发票、付款凭证。发现有问题及时沟通解决,不能光说不练。
第三,个人合伙和公司经营要分清,别把公司账当合伙账。
段某想让彭某分担公司的办公场地费、代理记账费等,但法院认为这些是公司经营成本,与合伙项目无关。简单说:你用公司名义接的项目,但实际是个人合伙,那公司日常开销不能算到合伙头上。建议:如果用公司名义做合伙项目,一定要在协议中明确哪些费用算合伙支出,哪些算公司经营成本,避免后期扯皮。
第四,证据意识要强,关键时刻能救命。
本案中,彭某因为没出庭应诉另案诉讼,导致法院采信了53,396元的风机盘管价格,最终自己吃了亏。而段某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和通话录音成了重要证据。建议:合作过程中,重要的沟通尽量用文字形式(微信、邮件等)留存;所有支出都要有正规发票或收据;对有争议的事项及时录音录像(注意:录音需在对方不知情的情况下可能不被采纳,最好提前告知)。
第五,公司注销不等于债务消失,但得看是什么债务。
段某以为公司注销后,股东肖某也要承担责任,但法院认定这是个人合伙债务,不是公司债务,所以肖某不用负责。建议:如果用公司名义做合伙项目,项目结束后一定要单独结算,别混在一起。公司要注销前,务必把合伙项目的债权债务处理清楚,该签结算协议的签协议,该留凭证的留凭证。
最后提醒大家:合伙就像结婚,开始时甜甜蜜蜜,但不做好"婚前财产约定",分手时容易两败俱伤。工程合伙尤其涉及大额资金,一定要"亲兄弟明算账"。如果已经发生纠纷,别光顾着争口气,赶紧收集证据,必要时咨询专业律师——毕竟,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