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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经理签字确认的结算单具有法律效力-当阳律师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律师 发布于 阅读:16 当阳律师


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合同纠纷
案号:(2025)鄂0582民初2313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和判决结果

法院认定的事实:
2023年6月13日,中国某建有限公司作为工程承包人与湖北某建有限公司作为劳务分包人签订了《劳务分包合同》,合同中明确约定:“分包人项目经理刘某全权代表公司执行工程项目,包括签署文件。分包人加盖的所有印章(如公章、项目部章等),均视为由项目经理刘某同意并代表公司行为。”合同附件还载明刘某是项目经理,身份证号和电话齐全,并列出需投入的机械设备为10m³翻斗车1辆。
2023年3月21日,湖北某建有限公司与田某签订《机械设备租赁合同书》,约定田某提供10m³翻斗车用于当阳经枝江至松滋高速公路1标段三工区,月租金10000元。合同甲方处由刘某签字并加盖“湖北某建有限公司当枝松高速项目部”章,乙方由田某签字按手印。
随后,刘某在《机械设备进场确认单》上签字确认翻斗车于2023年3月21日进场施工。2023年9月6日,双方签订《设备结算单》,确认湖北某建有限公司应付田某55666元,已付40400元,剩余15266元按农民工工资形式支付。之后,湖北某建有限公司通过项目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又支付5000元,尚欠10266元未付。

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1. 确认田某与湖北某建有限公司签订的《机械设备租赁合同书》有效;2. 湖北某建有限公司在10日内支付田某剩余费用10266元。

三、核心观点与处理建议:项目经理签字就是公司“盖章”,务必留好证据!

为什么法院支持了田某?关键就两点:

  1. 项目经理签字 = 公司自己签字!
    案子里的刘某虽然是个人,但合同白纸黑字写明他是湖北某建有限公司的项目经理,全权代表公司管工程、签文件。他签的租赁合同、结算单,哪怕盖的是“项目部章”(不是公司公章),法院也认定是公司行为。被告公司喊“章是假的”却拿不出证据,法院当然不采信。

    通俗理解: 就像你去公司办事,老板授权前台小王收钱开收据,小王签的字公司必须认!别被“不是公章”忽悠了,重点看签字人有没有公司授权。

  2. 结算单是“铁证”,别嫌麻烦要书面确认!
    田某赢的关键是手里有刘某签字的《设备结算单》,清清楚楚写着欠多少钱、怎么付(连“按农民工工资支付”都写明了)。之后公司又真从工资账户打钱,等于自认债务。如果只有口头承诺或微信记录,追讨时就容易扯皮。

    通俗理解: 干完活别光催老板“打钱”,一定要签个结算单:写清干了多少活、欠多少钱、啥时付。哪怕对方只盖项目部章或个人签字,只要有授权依据(比如总包合同里写明了项目经理是谁),法院就认!

遇到类似纠纷,普通人该怎么做?

最后提醒: 工程活别信“口头承诺”!哪怕对方是大公司,没签字盖章的结算单,钱到了年底可能“人间蒸发”。本案田某能赢,就是靠合同+进场单+结算单+付款记录这一套完整证据。干完活主动要书面确认,不是“不信任”,而是保护自己血汗钱的底线!

注:本文依据真实判决改编,人名公司名已按规范隐去。具体纠纷需结合个案证据分析,建议咨询当地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