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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承包公司期间以公司名义产生的债权,公司破产后应属实际经营者所有-绥宁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律师 发布于 阅读:1 绥宁律师


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号:(2025)湘0527民初2139号
审理法院:湖南省绥宁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判决结果

绥宁县某乙公司成立于1956年,自2004年底开始停止经营。2004年唐某甲与绥宁县某乙公司签订《场地租赁合同书》。租赁期限为10年,即从2004年元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止,唐某甲利用绥宁县某乙公司药品批发部经营条件、仓储、设施、人力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进行药品批发业务。唐某甲在租赁承包经营期间以绥宁县某乙公司的名义向被告绥宁县某医院供应药品、医疗器材。被告的供应商三栏明细账记载了绥宁县某乙公司于2009年1月31日至2014年12月31日供货、结算和付款等交易支付情况,截止2015年8月31日,被告尚有169726.78元货款未支付绥宁县某乙公司,其后一直挂账至今未支付。

另查明,绥宁县某乙公司破产清算时未将被告未支付的169726.78元列入破产债权。该公司于2014年3月14日变更为绥宁县某甲公司并于2014年6月25日注销登记。原公司职工另行组建的绥宁某有限责任公司确认169726.78元系唐某甲的个人货款。唐某甲于2017年11月9日因病去世,其第一顺序继承人为四原告,四原告知道唐某甲在经营期间被告尚有169726.78元未支付的事实后多次要求被告付款,被告因未能确定该169726.78元的债权属绥宁县某乙公司还是唐某甲个人而未付,故酿成纠纷。

法院判决结果很简单:被告绥宁县某医院要在判决生效后3天内,向原告肖某、唐某乙、唐某丙、唐某丁支付货款169,726.78元。案件受理费大部分由医院承担,小部分由原告承担。

三、核心观点与实用建议

这个案子特别典型,很多小老板都可能遇到类似情况。核心问题是:当你以"租借"方式经营一家公司(比如租用公司的营业执照、场地等),实际上自己独立干活、自己担风险,公司后来破产了却没把你的钱算进去,这笔钱到底归谁?

法院的观点很明确:谁干活谁得钱! 虽然唐某甲是以"绥宁县某乙公司"的名义卖药给医院,但公司2004年就停业了,实际是唐某甲自己租场地、自己进货、自己卖货、自己担风险。公司破产时也没把这笔欠款算作公司财产。所以这笔16万多的欠款,法律上认定是唐某甲个人的钱,不是公司的钱。

对您来说,如果遇到类似情况,一定要记住这3点:

1. 留好"你是实际干活人"的证据
很多老板以为挂个公司名头就行,结果公司出问题钱要不回来。您得保留:

2. 公司破产时主动申报您的个人债权
本案医院赖账的理由是"破产时没申报"。其实唐某甲的继承人赢了,是因为:

3. 别等十几年才要钱!诉讼时效很重要
本案有个危险点:医院从2015年就欠钱,2025年才打官司。法律上一般3年就过期了!
原告能赢是因为:

给您的实用提醒:

最后提醒:本案原告赢了货款但放弃了利息(本可多拿2万多),就是因为他们拿不出"明确约定还款时间"的证据。所以您签合同时,一定要白纸黑字写清楚:"货到30天内付款,逾期按LPR4倍计息"。

记住:挂公司名头干活≠公司欠钱,您得证明"钱是您挣的"! 早留证据、早主张权利,别让血汗钱变成坏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