哺乳期女职工上班期间回家喂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应认定为工伤——谢庆标律师解读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案例
一、案例检索信息
- 案件名称:上海欧帛服饰有限公司诉南京市江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决定案
- 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一审为江苏省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1年8月9日(二审裁定);一审判决日期为2021年4月19日
- 案由:行政/工伤认定
二、案件基本情况
周某是上海欧帛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帛公司”)的员工,在南京江宁区某奥特莱斯门店担任店长,工作时间为上午10点至晚上7点。2019年6月,她生下女儿,产假结束后返岗工作,仍处于法定哺乳期(婴儿未满1周岁)。
2019年12月6日下午1点30分左右,周某从工作地点驾车回家给婴儿哺乳,约25分钟后在返回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对方全责,周某无责。她因此受伤住院,诊断为脾破裂、肾挫伤等。
事后,周某向南京市江宁区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人社局调查后认为,周某是在依法享有的哺乳时间内往返单位与住所途中遭遇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符合《工伤保险条例》关于“上下班途中”的规定,遂认定为工伤。
欧帛公司不服,起诉称周某“未经请假私自外出”,不属于上下班途中,不应认定为工伤。一审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欧帛公司提起上诉后又主动撤回,一审判决生效。
三、裁判观点通俗解读
这个案子看似简单,却回答了一个很多职场妈妈关心的问题:“我在上班时间回家喂奶,路上出车祸算不算工伤?” 法院的答案是:算!而且这是法律明确保护的权利。
1. 哺乳时间不是“福利”,而是法律强制义务
很多人误以为“哺乳假”是公司给的“人情”,可以不给或限制使用。但其实,《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九条明确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
这意味着:哺乳时间属于法定工作时间的一部分,不是额外请假,也不需要特别审批。企业必须主动安排,不能以“没申请”“没走流程”为由剥夺这项权利。
本案中,欧帛公司虽然有员工手册,但无法证明已告知周某,也从未与其协商过哺乳时间如何安排。在这种情况下,周某自主选择在午休时段回家哺乳,完全合法合理。
2. 回家哺乳的往返路途,属于“上下班途中”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应认定为工伤。
过去有人认为,“上下班”仅指早晨上班和晚上下班。但最高人民法院早已明确:“上下班途中”包括合理时间、合理路线内因日常工作生活需要而进行的必要活动,比如接送孩子、买菜、看病等。
法院指出:哺乳是哺乳期女职工的生理和法定义务,回家哺乳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因此,从单位到家、再从家回单位的这段路程,应视为“上下班途中”的延伸。
3. 公司不能用内部制度对抗法律规定
欧帛公司辩称,周某“未按员工手册请假”,属于私自外出。但法院强调:
- 员工手册若未公示或未让员工签收,对员工不产生效力;
- 即便有制度,也不能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法律已明确哺乳时间必须安排,公司无权通过内部规定取消或设置障碍;
- 在公司未主动安排哺乳时间的情况下,员工自行安排合理时间哺乳,不应被认定为“违纪”。
4. 工伤认定的核心是“是否在履行法定义务过程中受伤”
本案的关键不是“是否请假”,而是“是否在依法享有并行使哺乳权的过程中受伤”。周某的行为完全符合国家对女职工特殊保护的立法目的。
法院特别指出:保护哺乳期女职工权益,不仅关乎个人健康,也关系到下一代养育和人口发展政策。如果允许企业随意否定哺乳时间的合法性,将严重削弱法律对女性劳动者的保护。
综上,本案明确了:哺乳期女职工在工作时间内回家哺乳,往返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依法应认定为工伤。这一裁判既落实了《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也拓展了“上下班途中”的合理解释,为职场母亲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