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买卖协议解除不等于抵押担保自动失效-南昌律师抵押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抵押合同纠纷
案号:(2025)赣01民终4389号
审理法院: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2023年6月1日,天津某公司(卖方)与深圳某公司(买方)签订《关于某广场项目房地产收购协议书》,约定:
- 深圳某公司以1150万元收购天津某公司名下65套房产;
- 天津某公司需配合深圳某公司或其指定的第三方(即鄱阳某公司),用这些房产办理抵押贷款,贷款优先用于支付房款;
- 若深圳某公司未按时付款,天津某公司有权解除协议并没收定金。
同日,天津某公司与鄱阳某公司签订了《抵押合同》,明确约定:该抵押是为鄱阳某公司与浙江某公司之间的《融资租赁合同》(编号PZL回租[2021]004号)提供担保,抵押物即为上述65套房产。2023年6月6日,双方办理了抵押登记。
因深圳某公司未按约定支付房款,天津某公司于2024年2月起诉至天津市宝坻区法院,要求解除《房地产收购协议书》。2024年8月,法院判决:
- 解除天津某公司与深圳某公司的房产收购协议;
- 深圳某公司已付的100万元定金归天津某公司所有。
随后,天津某公司认为:既然房产收购协议已解除,作为"附属合同"的《抵押合同》也应自动失效,于是起诉要求鄱阳某公司等办理抵押注销手续。
法院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江西南昌经济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和二审法院(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均驳回天津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维持抵押登记有效。
三、遇到类似纠纷,普通人该如何处理?
核心观点:签抵押合同时没看清"为谁担保",事后不能甩锅说"我不知道"!
这个案子对老百姓的警示特别直接:你把房子抵押给别人,必须搞清楚到底在给谁的债务做担保。天津某公司以为抵押是配合买房人融资,结果合同白纸黑字写着是给浙江某公司的融资租赁款担保。等买房人违约、收购协议解除了,它才喊冤"我不知道主合同是啥",法院根本不认!
普通人遇到类似情况,务必记住三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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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章前必须"三问三查":
- 一问:"我抵押的房子到底在担保谁的债务?"(本案中,合同写明是担保浙江某公司的《融资租赁合同》,而非房产收购协议)
- 二查:主合同名称、编号是否在抵押合同里写清楚?(本案抵押合同明确标注了"PZL回租[2021]004号"等具体信息)
- 三查:有没有亲自看主合同内容?(天津某公司承认没要主合同,光看抵押合同就盖章,法院直接判"自己吃亏自己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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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拿"领导签字是假的"当挡箭牌:
天津某公司咬定股东会决议上"林某"的签名是伪造的(因林某在监狱服刑),但法院指出:- 你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私章都盖了,就代表公司认可;
- 鄱阳某公司看到股东会决议复印件、又见你配合办抵押登记,已算尽到基本审查义务;
- 内部管理问题不能对外抵赖!就像你把银行卡交给亲戚,他盗刷了,你不能说"他偷卡"就让银行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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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解除≠抵押自动消失:
很多人以为:"主交易黄了,抵押当然要撤销"。但法律上,抵押合同是独立的!- 本案中,房产收购协议(天津某公司和深圳某公司之间)和抵押合同(天津某公司和鄱阳某公司之间)是两码事;
- 浙江某公司欠鄱阳某公司的钱还没还清(南昌中院已判浙江某公司必须还款),抵押就依然有效;
- 简单说:你帮朋友担保借钱,朋友和别人的合作解除了,但你担保的债务没还清,你照样要负责!
最后提醒:
签抵押合同就像签"卖身契",千万别图快不看内容!尤其是:
- ✅ 要求对方当场出示主合同(本案中的《融资租赁合同》),逐条核对债务人、金额、期限;
- ✅ 对"为某某指定第三方担保"这种模糊表述,必须写清第三方名称(本案中直接点名浙江某公司,反而成了天津某公司的证据短板);
- ✅ 如果只是配合卖房融资,一定要在合同里加一句:"本抵押仅用于XX房产收购交易,交易解除则抵押自动失效"。
记住:法院只认你盖过章的白纸黑字,不认你"我以为""我不知道"。签字盖章前多花10分钟查清楚,能省掉几年官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