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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中对账确认的欠款金额法院直接支持 - 岳阳律师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律师 发布于 阅读:6 岳阳律师


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号:(2025)湘0603民初1319号
审理法院: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和判决结果
2023年12月20日,某甲公司与某医院签订《购销合同》,2024年5月6日,某甲公司与某乙公司签订《购销合同》。被告某医院向原告某甲公司购买医疗耗材,原告向被告提供货品,被告未支付货款。2025年2月26日,原告向被告发出对账函,要求确认未支付货款的情况。
《对账函》载明:截止2025年2月26日应收金额:275043.41元,其中:总院253183.11元,南院21860.3元;
回函:截止2024年11月30日,总院253524.21,南院21791.1。被告某医院在对账函回函上盖章确认,认可未结货款共计275315.31元。
庭上,原告放弃向两被告主张逾期付款利息447.39元。
经查明,对账函上确认未结货款金额后,被告于2025年1月24日向原告付款5000元。
查明,2025年8月14日,一年期LPR为3%。

法院判决结果很简单:

  1. 被告某医院要付给原告某甲公司货款270,315.31元(原欠款275,315.31元减去已付的5,000元),还要从2025年8月14日起按年利率3%支付利息,直到钱付清为止;
  2. 驳回原告其他要求(比如之前放弃的那部分利息);
  3. 案件受理费2,719元由被告某医院承担。
    (注:某乙公司是某医院的南院分公司,法院认定它的责任直接由某医院扛,不用单独算账。)

三、核心观点和处理建议:货款没收到?三招教你守住钱袋子!
这个案子说白了就一句话:对账单盖章确认的欠款,法院直接认账,企业必须老老实实付钱! 很多老板做生意时只管送货、开票,结果对方拖款几年不给,最后讨债无门。看完这个案例,下次遇到类似情况,记住这三点保你少吃亏:

第一招:对账单不是"走过场",是"救命稻草"!
原告能赢的关键,就是2025年2月那张《对账函》——被告某医院在回函上清清楚楚写着"总院欠253,524.21元,南院欠21,791.1元",还盖了公章。法院一看就认定:白纸黑字盖了章,欠27万多跑不掉!但注意两个细节:

第二招:分公司欠钱?找总公司要!别被"马甲"忽悠
被告某乙公司其实是某医院的南院分公司(就像总公司开的"分店"),原告聪明地把总公司和分公司一起告了。法院直接判:分公司没独立钱包,欠的钱全由总公司某医院买单!很多小老板被"分公司"名称唬住,以为要单独起诉,结果多花冤枉钱。记住:

第三招:利息可以"放一马",但本金不能丢!
原告在法庭上主动放弃447.39元的利息(原主张按LPR加50%算),法院立马支持了本金诉求。这招很聪明:

最后提醒一句:LPR(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现在就是3%,法院算利息的"标尺"。如果你被拖欠货款,从起诉那天起就能按这个利率收利息,别像本案原告放弃前段利息——小钱可以放,大钱必须争!做生意不怕对方赖账,就怕你连证据都没留。下次签合同时,记得在付款条款里加一句:"双方每月对账确认,盖章回传视为有效",保管钱袋子稳稳的!

(注:文中公司名称已按规范简化,如某南康某有限公司改为某甲公司,岳阳市某医院有限公司改为某医院,岳阳市某医院有限公司某公司改为某乙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