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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偿权纠纷中必须保留款项交付证据才能维权成功-湘乡追偿权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律师 发布于 阅读:1 湘乡律师


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追偿权纠纷
案号:(2025)湘0381民初5231号
审理法院: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和判决结果
2006年5月30日,原告郑某(曾用名郑继华)向郴州市某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100000元,借款期限为七个月,月利率8.94‰,案外人李某鹏为借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同日,被告王某向原告出具承诺书,承诺因个人业务需要以郑继华的名义在某区信用合作联社贷款十万元,此笔借款本息由其本人偿还并承担所有责任。2006年5月31日,该笔借款经郴州市某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现金付讫,原告郑继华在全国农村信用社借款借据第三联上签字捺印。借款到期后,郑继华未如期还款,郴州市某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郴州市某区人民法院起诉郑继华及案外人李某鹏,郴州市某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1月26日判决原告郑继华向某区信用合作联社归还借款100000元及利息9780.75元(暂计至2007年10月25日),李某鹏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案件诉讼费及保全费共计3616元由郑继华及李某鹏共同承担。该判决生效后,郑继华、李某鹏均未履行。2009年7月15日,某区信用合作联社向某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被执行人郑某、李某鹏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某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1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24年6月12日,某区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恢复强制执行,同年12月13日,某区人民法院作出执行结案通知书,李某鹏与某区信用合作联社达成协议,由李某鹏一次性支付本息共计120000元并已全部履行。2025年5月13日,原告郑某与案外人李某鹏就案涉执行款签订协议书,并于同日将120000元支付给李某鹏。

法院最终判决:驳回原告郑某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

三、核心观点和处理建议:如何避免“好心帮忙反被坑”
这个案子的核心问题很简单:郑某帮王某贷款,王某承诺还款,但郑某拿不出“钱真交给了王某”的证据,结果法院不支持他追回损失

最后提醒
生活中“帮朋友贷款”“代人借款”的情况很常见,但法律只认证据,不认“我以为”。记住三句话:大额交易必留痕,现金交付风险大,权利主张别拖延。遇到纠纷别慌,先整理好转账记录、聊天截图、协议文件,再找专业律师分析——证据扎实了,维权才不白忙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