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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结算后出具的欠条具有法律效力,债务人必须按约履行-衡南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律师 发布于 阅读:1 衡南律师


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合同纠纷
案号:(2025)湘0422民初3430号
审理法院: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12年12月19日,被告张某与案外人陈某波签订《某某开发房地产合同》,主要约定双方合作开发案外人陈某波在衡南县某某名苑项目的2.25亩土地(37.5%的股份)合作开发,而该土地上项目开发过程中的工程规划设计、报建及建设、产权办理由被告张某为主运作,案外人陈某波协助;被告筹集开发所需全部资金、对房屋销售享有主控权,并对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事故、上缴税费等承担经济和法律全部责任;被告自协议签订之日起半个月内支付陈某波1880000元,该款数目不受销售状况及盈亏的影响。陈某波除固定分红外,再不从被告股份获取利润等内容。后被告张某于2013年4月8日向陈某波交付了款项1810000元。上述合同签订后,同日,被告与第三人刘某签订《代资借款协议》,载明主要内容为"张某、李某青、刘某等同志联合开发衡南县某某名苑项目的2.25亩土地(37.5%的股份)合作开发,刘某和张某共50%的股份共1000000元,其中刘某帮张某代资500000元集资建房,期限农历2012年底至2013年底,以一套130㎡-150㎡的住房作利息,一年之内不变,超过一年再协商"。同日,第三人刘某提供借款500000元给被告张某,由被告张某、案外人李某青向第三人刘某出具《借条》。而第三人刘某应负担的合伙出资500000元,第三人刘某与原告颜某各出资一半即250000元,并由第三人刘某向原告出具说明"此项目合作由刘某与颜某各占37.5%的四分之一",后第三人刘某又将自己剩余的出资份额与第三人许某均摊即各负担出资125000元。案涉某某名苑项目的建设过程中,原告与第三人均未参与项目的经营决策或管理,该项目目前已完工。2018年11月21日,原、被告以及第三人刘某、许某、案外人李某青五人一起进行结算,结算后,被告张某向原告出具《证明》,载明"某某名苑小区门面107、住房A栋506,已分到颜某名下,不得有任何争议,允许办理产权证,证明人:颜某",同日,被告张某另还向原告出具欠款凭据,载明"另本金250000元在一年以内归还给颜某,不计利息。欠款人:张某"。后因被告未向原告支付该款项,遂原告诉至法院。

判决结果:法院判令被告张某在判决生效后十天内向原告颜某支付250000元欠款,并从2019年11月21日起,按年利率3.5%支付逾期利息直到全部还清为止。

三、遇到类似合伙纠纷,你应该这样做

这个案子告诉我们一个非常重要的道理:合伙项目结算后,一方出具的欠条就是"白纸黑字"的债务,必须按时还钱,不能找借口赖账。很多人合伙做生意后,以为整个项目没算总账就可以不认小账,这是大错特错!

为什么法院判张某必须还钱?关键三点:

  1. 结算就是"分家",欠条就是"借条"
    五个人一起结算后,张某给颜某写了欠条,这相当于把合伙分钱的事变成了"张某欠颜某钱"的简单债务关系。就像你借朋友1000元写了借条,总不能说"我们合伙开的店还没算总账,所以这1000元不用还"吧?法院明确说了:结算后产生的欠条,就是新的债务关系,必须遵守!

  2. "没算总账"不是赖账理由
    张某辩解说"整个项目账没算清,不知道亏不亏"。但法院指出:你们五个人都到场结算了,还写了书面欠条,这就是对这部分钱的最终确认!就像你和朋友合伙卖水果,卖完一批西瓜后结算,你说"等卖完所有水果再算",但朋友已经按约定给你写了西瓜钱的欠条,你就必须先还西瓜钱。

  3. "被逼写的"需要证据证明
    张某说欠条是"被要挟"才写的,但法院要求他提供证据(比如录音、录像、证人),他拿不出来就只能自己担责。现实中很多人嘴上说"被逼的",但真上法庭拿不出证据,最后只能认栽。

给你的3条实用建议:

结算必须书面化
合伙项目结束或阶段性结束时,一定要5个人都到场,白纸黑字写清楚"谁欠谁多少钱、什么时候还"。就像本案中,如果只有口头说"欠25万",颜某可能就拿不回钱了。重点:欠条要写明"本金+还款时间",最好按手印!

保留所有"出钱证据"
颜某能胜诉,关键是他保留了刘某写的"各出资25万"的说明。你参与合伙时:

对方赖账时立即行动
张某从2019年欠钱拖到2025年才被告,颜某其实多损失了几年利息!记住:

最后提醒:合伙就像结婚,开始时甜甜蜜蜜,分手时最容易伤感情。别信"都是自己人不用写条"的鬼话——真出问题时,法律只认白纸黑字的证据。结算时多花半小时写清楚,能省下未来几年打官司的麻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