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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是他人财物帮忙盗窃也算犯罪-郏县律师盗窃罪案例解读

征和律师 发布于 阅读:2 郏县律师


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盗窃罪
案号:(2025)豫0425刑初172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的判决结果

2020年8月3日10时许,被告人张某在明知堆放在郏县的PE管不属于工头张某某所有的情况下,受张某某指使,伙同仝某使用电锯将388.72米PE管锯断后装车,并跟车前往汝州市纸坊镇赵庄废品收购站卸货。张某某将所盗PE管卖掉并获利11900元,张某记工一天。

2020年11月18日15时许,被告人张某在明知堆放在郏县茨芭镇南边的dn200型PE管不属于工头张某某所有的情况下,受张某某指使使用电锯将367.5米PE管锯断后装车,由张某某安排将管道卖至汝州市纸坊镇赵庄废品收购站卸货。张某某将所盗PE管卖掉并获利12000元,张某记工一天。

经郏县认定,上述被盗的756.22米dn200型PE管总价值148355元。

另查明,2023年4月1日,郏县公安局民警电话通知张某到该局接受调查,张某主动到该局接受讯问,当日被刑事拘留,当月26日被郏县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当日被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后张某拒不到案,2025年7月29日,郏县公安局对张某进行网上追逃,同年8月4日,洛阳市公安局西工分局洛北派出所将张某抓获,次日被执行逮捕。

上述被盗管道所有权归属洛阳某公司,洛阳某公司在郏县茨芭镇施工的天然气管道项目,由该公司施工队长负责,上述被盗PE管总价值148355元,由孙某负责与该公司结算。张某已获得孙某谅解。

2023年7月18日,郏县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一、被告人张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二、责令被告人张某某退赔被害人孙某被盗dn200型PE管折价款148355元。

2024年6月27日,郏县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一、被告人仝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二、责令被告人仝某和张某某共同退赔被害人孙某被盗dn200型PE管折价款76259元。

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张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同时责令张某与张某某及仝某共同退赔被害人孙某部分损失共计148355元。

三、核心观点及处理建议

这个案子告诉我们一个非常重要的法律常识:即使你只是"帮忙锯管"、"记工一天",只要明知是他人财物而参与盗窃,同样构成盗窃罪!

张某在这个案子中其实只是听从工头安排,帮忙锯管、装车、记工,并没有直接拿钱,但法院依然认定他犯盗窃罪。为什么呢?因为法律上有个概念叫"共同犯罪"——当你明知是偷别人的东西还去帮忙,你就成了"共犯",要承担同样的法律责任。

具体来说,有几点特别值得大家注意:

  1. "我只是帮忙"不是借口
    张某以为自己只是"记工一天",没拿钱就不算犯罪,这是大错特错!法律不看你拿不拿钱,而看你是否明知是偷窃行为还参与其中。就像你明知朋友要偷东西,还帮他望风、开车,你也算共犯。

  2. 从犯可以轻判,但不能免罪
    法院认定张某是"从犯"(次要作用),所以比主犯张某某判得轻(张某某判了四年半,张某判了两年半)。但请注意:从犯依然要坐牢、要赔钱!不要以为"我是从犯就没事"。

  3. 电话通知后到案,但取保后逃跑,不算自首
    张某一开始是接到警方电话主动去的,这本来可能算"自首",可以减刑。但他取保候审后跑掉了,结果不仅不算自首,还被网上追逃抓回来。记住:配合调查后千万别逃跑,否则后果更严重!

  4. 如实交代能减刑,取得谅解有帮助
    张某后来被抓后如实交代了事实,这叫"坦白",法院给他从轻处罚了。而且他取得了被害人孙某的谅解,这也是法院考虑从轻的因素。这告诉我们:犯了错要老实交代,积极赔偿,争取对方谅解,可能会判得轻一些。

给遇到类似情况的人的建议:

最后提醒大家:法律不会因为你"不懂法"就网开一面。工地、工厂里经常有人以为"帮忙处理废料"没事,结果稀里糊涂成了盗窃犯。记住——不是你的东西,别人让你动,你也得先确认清楚! 莫因小利失自由,法律红线不能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