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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写了只能对公付款,但老板让别人收钱也有效!-叶县律师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律师 发布于 阅读:1 叶县律师


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号:(2025)豫0422民初4804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叶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的判决结果
2022年3月20日,平顶某公司(甲方)与河南某公司(乙方)签订《产品购销合同》,约定平顶某公司向河南某公司购买烟气在线监测设备一套,金额220000元。合同第十一条第二款写明:甲方付款时,只针对合同上显示的乙方开户行及账号付款,不对乙方的业务人员付款。第十二条第4款约定:甲方逾期付款,需按日千分之三支付违约金。
河南某公司提交转账凭证,证明平顶某公司已支付130000元,但剩余90000元未付。平顶某公司则提交证据:一是河南某公司财务负责人郭某出具的情况说明,称河南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成某委托其收取75000元设备款;二是成某写给郭某的信件,内容为“叶县某厂的账能要一点是一点,马上过年了,这几个厂的账能要一点是一点”。平顶某公司认为款项已结清。
法院判决:驳回河南某公司要求支付90000元货款及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河南某公司承担。

三、核心观点与纠纷处理提示
核心观点:合同明明写了“只能对公账户付款”,但公司老板(法定代表人)亲笔写信让别人收钱,这笔钱照样算数!
很多企业觉得:“合同白纸黑字写死必须打公司账户,业务员或他人收款就是无效的。”但本案彻底打破这种想法。法院认为:

  1. 老板一句话,法律认账:成某作为公司老板,在信中明确让郭某(财务负责人,也是其妻子)去收“叶县某厂的账”,这属于书面委托。哪怕合同约定“只对公付款”,老板的亲笔指示仍代表公司意志。
  2. 收款人身份很关键:郭某不仅是财务负责人,还是老板亲属,且长期负责该业务(信中提到“之前一直是他负责的”)。这种“熟人+职务”双重身份,让法院认定她有权代收货款。
  3. 企业要吃大亏:河南某公司以为合同条款能“保命”,却因老板私下委托埋下隐患——郭某收了75000元,平顶某公司就不用再付90000元,最终败诉还倒贴诉讼费。

遇到类似纠纷,务必这样做
付款前“三问”

企业自救两步走

  1. 签合同时补漏洞:在付款条款后加一句——“法定代表人任何个人指示,均以加盖公司公章的书面文件为准,否则无效。”
  2. 付款后留铁证:哪怕打给个人账户,也必须让对方同步出具加盖公章的收据,并备注“此款系XX合同项下货款”。

最后提醒:别以为“合同写得严实就高枕无忧”。老板一句话、一封旧信,都可能让企业白忙一场。生意再急,也要做到“钱到公章才生效”——这是血泪教训!(注:文中公司及人名已按规则隐去真实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