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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面施工未设警示标志致人受伤施工单位要赔60%-泾县律师地面施工损害责任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律师 发布于 阅读:6 泾县律师


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

案号:(2025)皖1823民初1043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的判决结果

2023年5月6日晚上7点左右,郭某(佩戴头盔)骑着电动自行车下班回家,沿着泾县泾川镇幕桥路的非机动车道自西向东行驶。当骑到幕桥路永达电力公司大门口处时,他驶入了安徽某建工程有限公司正在施工的路段。安徽某建公司在施工时,用冲击钻开凿了水泥预制板路面边缘靠近永达电力公司一侧的水泥路面,导致该处路面比旁边的水泥预制板路面低了五厘米。更严重的是,施工方既没有设置任何警示标志,也没有采取安全防护措施。郭某骑车经过时,车辆突然失控摔倒,他本人严重受伤。

郭某被紧急送往医院救治,诊断结果令人揪心:左侧额颞部硬膜下血肿、创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中枢性呼吸衰竭、左锁骨骨折、癫痫、脑外伤所致精神障碍等。此前,郭某已经为2024年6月28日之前的医疗费用打过官司,并且胜诉了(泾县人民法院(2024)皖1823民初1012号判决,后经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当时就确定安徽某建公司承担60%的赔偿责任,汪某作为公司执行董事承担连带责任。

这次诉讼,郭某要求赔偿后续产生的各项损失。经过司法鉴定,郭某构成六级伤残,存在部分护理依赖。法院最终认定郭某本次诉讼的总损失为938,812.22元,判决安徽某建工程有限公司赔偿郭某563,287元,汪某对这笔赔偿款承担连带责任。

三、案例的核心观点及处理建议

这个案子给我们最重要的启示是:施工单位在道路上施工,必须设置醒目的警示标志并采取安全措施,否则一旦有人因此受伤,施工单位要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从法律角度看,法院为什么判施工单位承担60%的责任呢?原因很简单:

  1. 施工单位有法定义务:根据《民法典》规定,地面施工必须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本案中,安徽某建公司开凿路面造成5厘米高低差,却既没放警示牌,也没做围挡,明显违反了法律义务。

  2. 因果关系明确:正是这个5厘米的"陷阱"导致郭某骑车失控摔倒,受伤与施工缺陷有直接关系。

  3. 责任比例已确定:之前官司已经确认了责任划分——郭某自己承担40%(可能是因为骑车时也有注意义务),施工单位承担60%。

如果你也遇到类似情况,记住这三点关键处理方法:

第一,第一时间固定证据!

第二,别急着和施工方私了!
很多施工队会说"小事一桩,我们赔你几千块了事"。但像郭某这样的重伤,后续治疗、护理费用可能高达数十万。本案中,郭某之前已经通过两次诉讼才争取到全部赔偿,就是因为伤情复杂、损失持续产生。

第三,找专业律师分析责任!
特别提醒:施工单位的老板常常和公司"捆绑"在一起。本案中,汪某作为公司执行董事,法院判决他个人也要承担连带责任。这意味着即使公司没钱赔,也能找他个人要钱!但普通人很难判断什么情况下能"刺破公司面纱"追责到个人,必须由专业律师来操作。

最后再强调:施工方辩称"骑车人自己没注意"不是免责理由!法院明确说了,即使郭某有部分责任,施工单位因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仍要承担主要责任。毕竟,道路上的"陷阱"本就不该存在,更不该没有警示!

(注:文中当事人姓名、公司名称已按要求进行匿名化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