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负责人签合同公司就得认账-益阳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号:(2025)湘09民终1416号
审理法院: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并告知判决结果
长沙某建有限公司成立于2018年,侯某系公司法定代表人。2020年下半年,长沙某建有限公司先后承包了湘阴县华某里项目和康某项目,邓某系这两个项目的负责人,公司授权邓某全权代表公司办理与项目相关的工作。因项目建设需要,邓某联系夏某购买管桩。2020年10月至12月,夏某向华某里项目供应规格500×125的管桩3654米(单价90元/米);2020年12月至2021年1月,夏某向康某项目供应规格500×100的管桩3629米(单价75元/米)。此后,夏某多次通过电话、微信向邓某催要货款,邓某还通过微信将催款情况告诉了侯某。经邓某联系,夏某的银行账户陆续收到货款:2021年6月9日侯某转账10万元(附言“中计管桩”),2022年1月29日侯某转账10万元(附言“管桩”),2022年9月20日以刘某等人劳务工资形式收到39500元。夏某总计收到货款239500元。
2024年5月,夏某找邓某催要剩余货款时,双方补签了《管桩买卖合同》,邓某还出具了《货物签收单》和《工程材料结算单》。合同约定:夏某出卖管桩给长沙某建有限公司,价格按规格计算(500×125的90元/米,500×100的75元/米),指定邓某为收货人,货款在收货后三个月内付清。合同落款日期写为2020年11月10日,乙方处盖有长沙某建有限公司公章(尾号8XK)。《货物签收单》显示发货日期为2020年12月,签收人有邓某签名和公司公章。两份《工程材料结算单》载明:华某里项目管桩货款328860元,康某项目管桩货款272175元(扣除不合格部分后实付247275元),合计576135元,两份单子都有邓某签名和公司公章。但夏某没收到剩余货款,就告到法院。
法院判决结果很简单:长沙某建有限公司要支付夏某剩余货款336635元(576135元减已付239500元),并从2021年5月1日起按年利率5.175%赔偿逾期付款损失;驳回夏某对侯某、邓某的索赔请求。二审维持原判,公司必须付钱。
三、核心观点与处理建议
这个案子核心就一句话:公司让项目负责人管工地,他签的采购合同,公司就得认账,哪怕合同是事后补的、公章有争议也跑不掉!
为啥这么说?法院查得很清楚:
- 邓某是公司正式授权的项目负责人,管桩是工地真用的(送货单、结算单都写着项目名称),公司还通过侯某的账户付过两次10万元货款。
- 虽然合同是2024年才补签的,但货物2020年就送到了工地,公司也部分付款了,等于实际履行了合同。
- 公司咬定“公章是假的”“邓某私刻章”,但法院发现:在另一个岳阳的官司里,公司自己承认过尾号8XK的公章是有效的,还说不申请鉴定。这等于自己打脸!
给普通人的处理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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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是卖货方(像夏某这样):
- 签合同前,一定让对方出示公司给负责人的书面授权书(比如写“全权代表公司处理项目事务”)。
- 送货时别光靠口头说,必须让负责人当场签《收货单》,写清项目名称、货物数量、单价(像本案的《货物签收单》)。
- 催款时保留证据:微信记录、通话录音别删,最好让负责人把催款情况转告公司老板(像邓某告诉侯某那样)。
- 关键提醒:哪怕合同漏签或补签,只要货送到了工地、公司付过部分钱,法院大概率判公司负责。别被“公章真假”绕晕,重点证明“货用在公司项目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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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是公司方(像长沙某建这样):
- 别乱授权!给项目负责人权力时,白纸黑字写清楚范围(比如“只管施工,不负责采购”),并在工地公示授权书。
- 定期查账:项目付钱必须走公司账户,像本案中侯某个人转账,反而成了公司认可交易的铁证。
- 发现负责人乱签合同?立刻发函声明(比如“邓某无权采购,相关合同无效”),并通知供应商,别等对方送货后才扯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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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对方扯“公章假”“合伙人纠纷”:
- 记住:公司内部问题(比如邓某和侯某闹翻、私刻章)不能坑供应商!只要负责人行为像“代表公司”(签合同时用公司名义、货送工地、公司付过款),法院就认合同有效。
- 对方报警说“伪造公章”?别慌!刑事立案不影响民事索赔(本案公司拿派出所立案当借口,法院直接驳回)。
最后划重点:做生意留痕是王道!送货单、转账记录、微信截图,哪怕拍张工地照片,关键时刻都能救命。别学夏某拖到2024年才补合同——早签早安心,省得二审多跑一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