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车逆向行驶撞人全责未投保需自付赔偿-玉山律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例解读
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案号:(2025)赣1123民初3101号
审理法院:江西省玉山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案件事实:
2025年1月15日19时50分许,被告张某驾驶悬挂"玉D8C11K"号牌的二轮电动车沿玉山县冰溪街道津门路自西向东逆向行驶至津门路"清华同方"门口路段时,与对向原告祝某驾驶的人力二轮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车辆受损,原告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玉山县某医院救治,经诊断为:胸椎压缩性骨折(胸7压缩性,胸8隐匿性)、眼手等部位多处开放性伤口、损挫伤等,住院13天后,于2025年1月28日出院,出院时医生建议出院后继续休息3个月,定期复查等。2025年4月28日,原告到玉山县某医院进行复查,医生建议再休息一个月,促进骨折康复治疗等。上述治疗期间共产生医疗费8488.06元,其中被告垫付了3000元。2025年1月23日,玉山县交警大队对此次事故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
2025年5月28日,原告祝某自行委托玉山怀玉法医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意见为原告损伤程度为伤残十级;误工期150日、护理期60日、营养期60日。被告张某对该鉴定提出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法院委托江西铭志司法鉴定中心重新鉴定,结论仍为伤残十级。重新鉴定期间,原告又产生检查费608.64元、交通费265元。
另查明,原告祝某与其妻子于2010年9月10日生育女儿祝某灿。原告系玉山县某公交客运有限公司客车司机,事故前12个月月平均实发工资为4849.19元。受伤休养期间(2025年1月至5月),单位实际发放工资15074.25元。再查明,被告张某所驾驶的二轮电动车未投保任何保险。
判决结果:
法院核定原告总损失131945.4元,扣除被告已垫付的3000元,判决被告张某需赔偿原告祝某128945.4元,同时承担案件受理费1439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三、核心观点与处理建议:电动车事故全责未投保,车主自掏腰包是常态
这起案件看似简单,却藏着三个关键教训,尤其对骑电动车的朋友至关重要:
1. "电动车不是汽车"的侥幸心理要不得
被告张某认为"电动车逆行没事",结果被交警明确认定全责。现实中,很多电动车骑手随意逆行、闯红灯,总觉得"又不是汽车"。但法律明确规定:电动车若被认定为机动车(如时速超25公里、重量超55公斤),就必须遵守机动车规则。本案中张某逆向行驶直接导致全责,赔偿12万多元。
正确做法:
- 上路前查清自己电动车属性(可到车管所咨询)
- 严格按道行驶,绝不逆行、闯红灯
- 若不确定是否属机动车,默认按机动车规则行驶最安全
2. 未投保交强险?撞人后自己全额赔!
本案最致命失误:张某的电动车未买任何保险。法院明确指出——若电动车被认定需投保交强险却未投,发生事故后车主需自掏腰包赔偿(相当于替保险公司买单)。原告的残疾赔偿金9.5万元、医疗费9000多元,全部由张某个人承担。
血泪提醒:
- 江西等省份已明确部分电动车需买交强险(玉山县属此类)
- 买车时务必问清:是否需上牌、买保险?保留购车凭证
- 别信"电动车不用买保险"的传言!出事后再后悔,少则赔几万,多则十几万
3. 有固定工作的人,误工费≠工资单金额
原告是公交司机,主张误工费3.6万元,但法院只支持9171元。原因很简单:有固定收入者的误工费,只赔"实际减少的收入"。原告休养期间单位仍发了1.5万元工资,法院用"5个月应发工资-实发工资"精准计算差额。
实用技巧:
- 保存事故前1年工资流水(银行APP截图即可)
- 休养期间紧盯工资条,单位少发多少就赔多少
- 别乱写"月入5000元"!法院会调取真实记录,虚高主张反而浪费诉讼费
遇到事故怎么办?4步守住权益
- 立即报警:本案中交警的《事故认定书》是胜诉关键。私了可能埋隐患(如本案原告初期只收3000元,后续发现骨折才知损失巨大)。
- 单据全保留:医疗费发票、交通费票据、工资记录,连"去南昌做鉴定的265元车票"法院都认!
- 别急着签协议:被告曾说"赔3万了事",但实际损失超12万。伤势稳定前(一般3-6个月)别轻易和解。
- 伤情重必做鉴定:十级伤残直接带来9.5万赔偿。到正规医院拍片+司法鉴定所出报告,别信"熟人介绍"的非正规机构。
最后提醒:电动车是"肉包铁",撞上就是重伤。守规矩不仅是法律要求,更是对自己钱包的保护——本案中张某一句"我没能力赔更多",换来的是法院强制执行12万多元。上路前花10分钟确认车辆属性、买好保险,远比事后哭穷强!
(注:文中人名、公司名已按司法惯例隐去,案例来源于江西省玉山县人民法院公开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