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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受害人自身疾病不影响侵权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分宜律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律师 发布于 阅读:9 分宜律师


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案号:(2025)赣05民终822号
审理法院: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24年10月12日晚,李某驾驶林某所有的赣K5V6**小型客车,在分宜县岭北路某建百分百超市门口撞到刘某、严某、李某某和潘某某四人,导致四人受伤。经交警认定,李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刘某等人无责任。刘某伤势较重,先被送至分宜某东医院住院,诊断为颈部脊髓损伤、颈椎骨折等;10月31日转至宜春市人民医院继续治疗,诊断为颈部脊髓损伤伴双上肢不全瘫。出院医嘱要求"全休三个月、卧床休息、加强营养"。后经鉴定,刘某构成八级伤残,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均为三个月。林某的车辆在中国某保险公司投保了商业三者险(300万元限额),但事故发生时交强险已脱保。李某为刘某垫付了5000元医疗费,并与其他伤者严某、潘某某达成私下赔偿(严某1000元、潘某某2500元)。

法院认定刘某的损失包括:医疗费38799.83元、误工费19630元、护理费14440元、营养费3540元等,总计376945.83元。因事故共造成四人受伤(含严某、潘某某等),总损失403445.83元,需先扣除198000元交强险限额(由李某、林某承担),剩余205445.83元由中国某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内赔付。保险公司上诉要求核减赔偿金额,理由包括:刘某出院后无需护理和营养、误工费计算错误、其他伤者损失不应扣减交强险、应按75%比例赔偿残疾金(因刘某原有颈椎疾病)。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中国某保险公司赔偿刘某205445.83元。

三、核心观点与处理建议:自身疾病不是"挡箭牌",伤者权益要这样保护
这个案子最关键的一点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自身的旧病(比如颈椎病、骨质增生)不能成为保险公司或肇事者少赔的理由! 很多人以为"自己本来就有病,出了事故责任要打折",这是大错特错。法院明确说了:旧病只是身体的客观情况,不是你的过错,和事故赔偿没关系。就像本案中,刘某本来有颈椎问题,但事故是李某全责,旧病参与度75%的鉴定意见,也不能减少赔偿——残疾赔偿金和精神抚慰金必须全额赔!

如果你遇到类似事故,记住这4点关键操作:

  1. 医嘱和鉴定是"护身符",一定要保存好!
    刘某能多获赔护理费、营养费,全靠出院医嘱写明"卧床休息、加强营养"。很多人出院后觉得"能动了就不管了",结果后续护理费、营养费一分拿不到。正确做法:

    • 住院时主动要求医生在病历或出院小结中写清"需护理/营养/休息多久"(比如"全休3个月""卧床2个月");
    • 如果伤情复杂(如脊髓损伤、骨折),出院后直接委托正规鉴定机构做"三期"鉴定(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别等对方扯皮。
  2. 多人受伤别慌,交强险要"分蛋糕"!
    本案中严某、潘某某没起诉,但法院仍把他们的赔偿款算进交强险分摊。这意味着:

    • 如果事故造成多人受伤,即使有人私下和解(比如对方赔了3000元私了),这部分钱也要从交强险总额里先扣掉;
    • 你的行动建议:第一时间向交警要《事故认定书》,确认所有伤者名单;如果其他人已获赔,让肇事方提供赔偿凭证(收条、转账记录),防止保险公司事后耍赖说"没这人受伤"。
  3. 误工费别按"农民标准"认栽,证据这样留!
    保险公司总想用"农业收入标准"压低赔偿,但刘某因提供了货运工作证据,成功按运输行业标准获赔(151元/天 vs 农业80元/天)。普通人怎么证明?

    • 有固定工作:复印劳动合同+近半年工资流水;
    • 打零工(如开网约车、送外卖):保存平台接单截图、转账记录,甚至让同事写证明;
    • 特别提醒:误工期最长可算到"定残前一天",比如刘某10月受伤、2月评残,法院就认了130天,比医嘱90天还多!
  4. 保险公司扯"旧病参与度"?直接搬出这条:
    《民法典》第1173条说得明明白白:只有受害人自己有过错(比如闯红灯)才能减责,身体旧病不算过错! 2024年最高院还发过指导案例(荣宝英案),和本案一模一样——旧病导致伤残加重,肇事方照样全赔。下次保险公司拿"参与度75%"忽悠你,就把这条甩过去!

最后提醒:事故后别急着签和解协议!本案中刘某先和李某、林某调解(获赔15万元),再单独向保险公司索赔商业险,这才是聪明做法。如果伤势较重(如骨折、瘫痪风险),一定先做伤残鉴定,再谈赔偿——否则可能少拿几万块!记住:法律保护的是"事故造成的损失",不是"你的身体底子",该争的每一分钱都不能让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