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欠款利息应从对账日开始计算 - 长沙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号:(2025)湘0111民初25629号
审理法院: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二、介绍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的判决结果
案件事实:被告五某司因施工需要于2021年与原告天某行签订了《零星材料采购合同》,约定从原告处购买五金材料。合同规定,双方每月21日办理当月结算并开具等额票据,被告收到原告发票入账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当月合格供货总额的70%货款,尾款在供货完毕后半年内付清。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供货。2025年1月10日,被告与原告签署对账函,确认双方于2021年4月签订了梦想玺悦精装修项目的《零星材料采购合同》,截止2025年1月10日,累计结算金额为793870.55元,累计付款56万元,尚欠付233870.55元,被告方财务人员在对账函上签名确认。此后,因被告未支付欠款,原告催要无果后向法院起诉。
判决结果:法院判决被告五某司在7日内向原告天某行支付货款233870.55元及利息(以欠款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从2025年1月10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同时驳回原告关于更早利息计算和其他费用的诉讼请求。
三、核心观点及处理建议:遇到货款拖欠,这样操作更稳妥
这个案子的核心很简单:货款没付清时,利息不是从供货结束日算起,而是从双方正式对账确认欠款的那天开始算。原告天某行要求从2021年10月供货结束日计算利息,但法院只支持了从2025年1月10日对账日起算。为什么?因为对账日相当于“打欠条”的日子——只有这时欠款金额才真正确定下来。之前可能还在走流程、开发票,金额没核对清楚,法院没法凭空算利息。
如果您也遇到买家拖欠货款,别慌!学学这个案例的教训,照着做能少走弯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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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合同时,把“钱怎么付”写明白:
别只写“尾款半年内付清”,要像本案合同那样,明确“每月21日结算”“发票开完15天内付款”。最好直接约定逾期利息标准(比如“按LPR的1.5倍计算”),避免扯皮。如果对方说“行业惯例不用写”,一定要坚持——白纸黑字才是护身符。 -
供货后,立刻“对账”并留证据:
每次送货别光发微信催款,定期和对方签书面对账单(哪怕电子版),写清“截至某日,欠款XX元”,让对方财务或负责人签字盖章。就像本案中2025年1月10日的对账函,这张纸直接决定了利息起算点。如果对方拖着不签,发个催款函并保留快递记录,也算关键证据。 -
起诉时,利息起点别乱写:
很多人以为“货送完就该算利息”,但法院只认“欠款确认日”。如果您没及时对账,利息可能从起诉日才开始算(损失一大笔钱!)。记住:有对账单,利息从对账日起;没对账单,从供货结束日算(但需证明对方故意拖欠)。不确定的话,先查合同条款,再咨询律师。 -
证据要像存钱一样攒好:
合同、送货单、发票、对账单、催款聊天记录……统统备份。本案原告赢在证据链完整:合同+对账函+发票,直接锁死欠款事实。微信记录也能当证据,但得保存原始载体(别删聊天!),必要时公证。
最后提醒:法律不保护“马大哈”。买家拖款时,别怕“伤和气”而放弃对账——及时确认欠款才是真专业。如果对方耍赖,3个月内收集好证据去法院起诉(别超3年诉讼时效!),通常都能拿回血汗钱。记住,对账单就是您的“讨债金牌”,签好它,您就赢了一大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