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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生子女征地补偿款超3年未要法院不支持-岳阳市云溪区律师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律师 发布于 阅读:7 岳阳律师


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案号:(2025)湘0603民初724号
审理法院: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肖某、李某系夫妻,于1990年9月22日生育肖某乙,并于2008年4月9日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三人均系岳阳市云溪区某村民小组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2010年以来,该村民小组分多次分配征地补偿费给组民,连城路建设征地人均分配36000元,兴港路建设征地人均分配28000元,水上乐园建设征地55000元,某学校建设征地人均分配75000元。四次人均分配总数为194000元。该村民小组在分配连城路建设征地、兴港路建设征地补偿费时,已给肖某家庭多分配了0.5人份额。另查明,该村民小组90%户主签字通过了一份《某村民小组土地征收分配方案》,第五条约定"独生子女自开放二胎政策后,没有分配。以前的按政策增加一个人与外嫁女同等待遇的分配,但女方必须年满五十岁,没有生二胎的才能给予支付"。

2019年,肖某一家就独生子女家庭应多分一人份额的征地补偿费向法院起诉,法院判决该村民小组支付162000元。判决生效后,法院强制执行了166070元。2021年1月,该村民小组再次发放征地补偿款时,扣除了之前法院执行的款项。肖某一家随后起诉要求返还被扣款项,法院支持了他们的请求。本次诉讼是针对2021年1月分配款中的30800元(主张独生子女应多分部分),但肖某确认未就该款项向组长主张过权利。该村民小组提交的《某村民小组土地征收款分配方案》有包括肖某乙在内的46人签字确认。

法院判决结果:因该村民小组最后一次土地征收分配时间为2021年1月,而肖某一家在2025年才就本次分配款起诉,已超过《民法典》规定的三年诉讼时效,法院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三、核心观点与处理建议

"权利不用,过期作废"——这是本案给我们最深刻的教训! 很多人以为"我的钱我慢慢要",但法律明确规定:权利不用,过了时限就作废。本案中,肖某一家明明可能有权利多拿30800元征地补偿款,却因为拖得太久,最终一分钱也没要到。

为什么法院不支持?

  1. 诉讼时效就是"法律倒计时":法律规定,权利被侵害后,必须在三年内向法院起诉。2021年1月分的钱,最晚2024年1月前要起诉。但肖某一家拖到2025年才起诉,就像过了"保质期"的食品,法院不能再"食用"了。

  2. 以前告过≠这次有效:肖某一家在2019年、2021年都告过这个村民小组,但那两次告的是不同的钱。就像你昨天丢了100元报了警,不能代替今天又丢100元不报警——每次权利受损都要及时主张!

  3. 自己签字成了"拦路虎":肖某乙在村民小组的分配方案上签了字,这个签字后来成了村民小组的有力证据。相当于自己签了"同意书",再反悔就难了。

遇到类似纠纷该怎么办?

1. 立马行动,别等"黄花菜凉了"

2. 三年内必须走进法院大门

3. 关键证据这样保存

4. 独生子女家庭特别注意

最后提醒:法律不保护"马大哈"!征地补偿是农民的"救命钱",发现少发必须像看护自家鸡窝一样盯紧。记住三句话:权利要趁早,证据要留好,法院要赶早。拖过三年再后悔,就像煮糊的粥——神仙也难救!遇到问题别光找熟人说情,专业的事找专业的人,及时咨询熟悉农村土地法律的律师,才能保住自己的血汗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