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实际施工人借支的工程款应抵扣工程价款,但个人借款不能直接抵扣-远安县律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律师 发布于 阅读:4 远安律师


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案号:(2025)鄂0525民初801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远安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的判决结果
2019年12月19日,宜昌某建有限公司与湖北某农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宜昌某建有限公司承包湖北某农有限公司发包的优质稻产业融合发展项目—综合楼建设项目,工程地点位于远安县组。2020年4月3日,案涉工程开工,案涉综合楼主体工程由冯某承建。综合楼主体工程完工后,宜昌某建有限公司与湖北某农有限公司签订《完工单》,确认主体工程价款为1954337元,由湖北某农有限公司工作人员陈某某与冯某共同签字确认,宜昌某建有限公司在第三人签字处盖章。2022年11月16日,案涉整体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经核算,案涉项目已支付冯某工程款1658600元,各方对此均予以认可。
2020年4月17日,冯某向湖北某农有限公司借支300000元,载明借款事由为"洋坪工地借支300000元保证金",承诺"一个月内还款"。同日,湖北某农有限公司向冯某转账300000元。湖北某农有限公司将冯某向其借支的300000元记账冲抵案涉工程款,认为案涉项目工程款自此已全部付清。2024年4月24日,宜昌某建有限公司对湖北某农有限公司将冯某300000元借款抵扣工程款产生异议,向法院起诉湖北某农有限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295737元。法院判决湖北某农有限公司向宜昌某建有限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295737元。2025年3月25日,湖北某农有限公司起诉冯某返款借款300000元,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2020年12月14日,宜昌某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某桦向湖北某农有限公司出具借支单,载明借款金额为220000元,借款人姓名赵某桦。当日湖北某农有限公司将220000元汇入赵某桦个人账户。次日,赵某桦将220000元经由宜昌某建有限公司账户转入冯某账户。当日,冯某妻子周某红代冯某出具借支单,借款事由为"借支洋坪项目工程款220000元用于支付人工工资"。同日,冯某出具领款单,在领款事由处写明"领到
楼建设工程劳务费",备注一栏写明"此款项由宜昌某建有限公司赵某桦向湖北某农有限公司借支"。
经庭审核实,冯某向宜昌某建有限公司借支的220000元,不包含在已支付的工程款1658600元之中,该220000元借支款也未在冯某与宜昌某建有限公司其他工程项目中抵扣。
2025年8月19日,经法院询问,冯某与宜昌某建有限公司共同确认,对案涉瓦仓米项目的91800元塔吊费已经在其他项目结算中予以扣减,不再抵扣本案案涉项目工程款。

法院判决结果很简单:宜昌某建有限公司要向冯某支付剩余工程款75737元(295737元减去220000元),并从2025年7月1日起按年利率3%计算逾期付款损失,同时驳回了冯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核心观点及处理建议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工程款和私人借款不能混为一谈,但用于工程的借支款应该算作工程款。很多包工头容易在这里"栽跟头",下面我用大白话解释清楚,遇到类似情况该怎么避免损失。

为什么冯某只拿到7万多,而不是他要的近30万?
关键点在于两笔钱的性质不同:

给包工头和实际施工人的3个实用建议:

  1. 借钱时务必写清用途
    如果老板让你"先借点钱发工资",千万不能写"个人借款"!一定要在借条上写明"用于XX工程项目人工工资",转账备注也要写清楚。就像本案中冯某妻子写的"借支洋坪项目工程款220000元用于支付人工工资",这个细节救了他22万!

  2. 工程款必须通过公司账户走
    冯某倒霉就倒霉在30万是直接打给他个人账户,没通过宜昌某建有限公司。老板们记住:所有工程款收支,一定要让发包方打到公司账户,你自己再从公司领钱。个人账户收工程款,将来容易被认定为"私人借款",就像冯某那样"钱没拿到还要还钱"。

  3. 完工后立即签书面结算单
    本案中冯某和宜昌某建有限公司没有及时签最终结算单,导致后面扯皮。正确做法是:工程一完工,马上让公司出具《结算确认书》,写明"总工程款XX元,已付XX元,剩余XX元",双方签字盖章。这样就不会出现"我以为结清了,法院说没结清"的尴尬。

如果已经像冯某一样"踩坑"了怎么办?

最后提醒:建设工程领域最怕"口头约定"。无论老板多熟,借钱、领款、结算都要留书面证据。钱是小事,关系是大事,但没有证据的关系,最后往往变成"人财两空"。遇到拿不准的财务往来,花几百块咨询专业律师,比事后打官司省心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