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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未尽提示说明义务时伤残评定标准应适用更宽松标准-濮阳县律师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律师 发布于 阅读:34 濮阳县律师


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案号:(2025)豫0928民初5441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二、介绍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的判决结果
2024年6月26日10时许,在濮阳县X0161公里150米(工业大道濮阳县户部寨镇发展路口)处,赵某甲驾驶豫号小型轿车沿工业大道由西向东行驶时,与同向行驶王某甲驾驶的豫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后,又与前车戚某某驾驶的豫***号小型轿车追尾碰撞,造成赵某甲、王某甲、戚某某、高某、孟某某受伤。濮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赵某甲承担全部责任,高某不承担责任。

事故发生时,高某系赵某甲驾驶车辆的乘客。案外人赵某乙为该车辆在某公司投保了驾乘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2022版),保险期间为2023年12月5日至2024年12月5日,车辆使用性质标注为"家庭自用车",伤残保险金额为400000元/座。

高某因事故受伤住院治疗21天,自费支付医疗费16546.14元。经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委托,濮阳清风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依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评定高某为十级伤残。

高某向某公司索赔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153032.26元,但某公司拒绝全额赔付,理由包括:1)应适用保险合同约定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而非《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2)医疗费已获其他赔偿不应重复赔付;3)车辆临时用于公司拍照属于改变使用性质。

法院判决:某公司赔付高某残疾保险金84054.8元、医疗费用保险金16546.14元、住院津贴保险金3150元,合计103750.94元;驳回高某其他诉讼请求。

三、案例核心观点及处理建议

核心观点:保险公司对免责条款未尽提示说明义务的,相关条款不产生效力,伤残评定应适用更有利于被保险人的标准。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当你购买了驾乘人员意外险后发生事故,保险公司不能简单地以"合同约定"为由少赔或不赔。关键要看保险公司是否真正向你解释清楚了那些可能影响你获赔的"免责条款"。

遇到类似纠纷,你应该这样做:

  1. 保留所有医疗证据,特别注意"自费支付"记录
    高某能获得全部医疗费赔偿,关键在于医院收费单明确显示"医保类型为自费,医保统筹基金支付为0"。如果你有医保报销或其他赔偿,务必保留清楚的支付凭证,证明哪些是自己实际掏的钱。保险公司想扣除其他赔偿部分,必须拿出证据证明——就像本案中保险公司因无法证明已扣除相应保费而败诉。

  2. 伤残鉴定选择要谨慎,但不必被保险公司标准绑架
    保险公司往往在合同里写明必须用《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这个标准比国家《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严格得多(比如同样骨折,在国家标可能十级伤残,保险标可能不评残)。但本案法院明确:

    • 如果保险公司没用特殊字体、颜色突出显示这个标准
    • 没让你单独确认理解该条款
    • 没附上完整标准文本
      那么这个条款就"不生效"!
      建议: 通过法院委托做伤残鉴定时,直接要求用《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国家强制标准),这样评残更容易通过。即使是在其他案件中做的鉴定,只要程序合法,也能用于保险索赔。
  3. 别被"车辆改变性质"吓退
    保险公司常以"车辆临时用于工作就是营运车"拒赔。但法院认为:

    • 偶尔帮公司拍照≠改变车辆性质
    • 家庭自用车临时接私活不算"危险程度显著增加"
      关键点: 只要车辆注册性质还是"非营运",保险公司不能仅因一次临时使用就拒赔。他们必须证明你长期从事营运(比如天天跑网约车)。
  4. 重点检查保险合同的"小字条款"
    本案保险公司败在:

    • 免赔额(100元)、赔付比例(90%)没特别提示
    • 医疗补偿原则没说明白
    • 伤残评定标准没单独解释
      教你两招:
      ① 电子投保时,截图保存所有投保页面,特别是需要你勾选"已阅读"的页面
      ② 要求保险公司提供带明显标识的免责条款(如加粗、红字),普通合同文本中的小字条款可能无效
  5. 别白忙活——这些费用很难获赔
    法院没支持高某的鉴定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因为:

    • 意外险不包误工护理(这是交强险责任)
    • 非本案委托的鉴定费不赔
      重要提醒: 人身意外险主要赔三块:
      ✓ 医疗费(按实际自费金额)
      ✓ 伤残金(按保险金额×伤残等级)
      ✓ 住院津贴(按天数×约定金额)
      其他项目想获赔,必须看合同是否明确包含!

最后送你一句保命话: "投保时让保险公司白纸黑字写清楚——哪些情况不赔、怎么评残、医疗费怎么算。没说清楚的,法律都按对你有利的方式解释!"

(注:本文仅作普法参考,个案请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