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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不能以停运损失是间接损失为由拒赔-延津律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律师 发布于 阅读:10 延津律师


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案号:(2025)豫0726民初2360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和判决结果

法院认定的事实如下:
2025年1月8日18时许,王某驾驶豫E275号小型轿车在京港澳高速公路延津县境内行驶时,向右变更车道与谢某驾驶的冀A243(冀GNH**)号重型半挂货车发生碰撞。事故造成两车受损、谢某受伤,经交警认定王某负主要责任,谢某负次要责任。

谢某受伤后在新乡市中心医院住院6天,花费医疗费13018.31元;后续在辛集市某医院、河北某医科大学医院门诊治疗。其驾驶的货车为货运车辆,实际由谢某个人经营,挂靠在辛集市某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名下。事故发生后,车辆被拖至河南某贤大型汽车修理有限公司维修98天,产生施救费6000元。经法院委托鉴定:

法院判决结果: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中心支公司需赔偿谢某医疗费、误工费、停运损失等共计102383.19元;驳回谢某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谢某负担442元,王某负担2300元。

三、遇到类似事故纠纷,当事人该怎么做?

核心提醒:保险公司说"停运损失不赔",未必能成立!

很多货车司机遇到交通事故后,保险公司常以"停运损失属于间接损失,商业险不赔"为由拒赔,导致车主只能自己承担车辆维修期间的损失。但本案明确告诉我们:保险公司想免责,必须证明自己尽到了"提示义务"

关键操作指南:

  1. 保留所有证据链条,别让保险公司"钻空子"

    • 本案中保险公司拿出投保人签字的《免责事项说明书》,但法院发现:
      ✓ 交强险的免责条款虽有加粗提示(写明"停运损失不赔");
      商业险的免责条款却未在说明书中写明具体内容,且保险公司拿不出电子投保时的"阅读回溯记录"(比如投保人停留阅读免责条款的时长证明)。
    • 你该怎么做
      ✅ 维修车辆时,要求修理厂出具带公章的《维修天数证明》(注明进厂/出厂日期);
      ✅ 通过法院委托第三方鉴定停运损失(自己单方鉴定易被质疑);
      ✅ 保存施救费发票、微信转账记录等原始凭证(本案中6000元施救费因有完整记录获支持)。
  2. 停运损失计算要"挤水分"

    • 本案中鉴定机构最初认定日停运损失856元,但法院发现该金额包含司机工资(而谢某自己开车无雇佣成本),最终调整为569元/天。
    • 你该怎么做
      ✅ 如果自己当司机,主动要求扣除"司机工资"部分(避免被法院核减);
      ✅ 提供挂靠协议、运输证、驾驶证等,证明车辆确属合法营运(本案谢某因有A2驾驶证和货运从业资格证,误工费按运输行业标准获赔)。
  3. 保险公司"电子投保"不等于"免责成功"

    • 保险公司常辩称"电子投保时设置了强制阅读程序",但本案中其无法提供投保人实际阅读免责条款的后台记录,法院据此认定免责条款不生效。
    • 你该怎么做
      ✅ 事故后立即向保险公司索要完整投保流程记录(包括电子签名、阅读时长等);
      ✅ 若对方拒绝提供,可在起诉时申请法院调取——电子数据保存期通常为2年,千万别拖!

血泪教训总结:

重要提示:河南延津县这起案例已明确——保险公司想用"间接损失不赔"推卸责任,必须拿出"铁证"证明投保时已重点提示免责条款。如果你的营运车辆因事故停运,务必在事故发生后30日内固定维修天数、委托正规机构鉴定损失,避免因证据不足吃哑巴亏!

(注:文中王某、谢某等均为化名,企业名称已按规范脱敏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