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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间商铺租金可合理减免,一人公司股东需承担连带责任-新密律师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律师 发布于 阅读:10 新密律师


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案号:(2025)豫0183民初9873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案件事实(直接摘自判决书认定内容):
2019年6月10日,侯某作为买受人与河南省某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出卖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侯某购买该公司位于城区东大街与行政路交叉口东方明珠2层2157号房,建筑面积31.84平方米,房屋总价款405637元。同日,河南省某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向侯某开具405637元购房款收据及2070元维修基金收据。
2019年6月10日,委托方侯某(甲方)与受委托方河南省某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乙方)签订《委托经营管理协议》,主要内容为:

  1. 甲方以优惠后返租前总价471671元向开发商购买位于新密市东大街与行政路东北“东方明珠”内的二层2157号铺位,建筑面积31.84平方米;
  2. 自购买该商铺之日起,甲方委托乙方以乙方的名义为该商铺寻找承租人、代收租金等;
  3. 委托期限自2017年1月1日起至2026年12月31日;
  4. 计租日从2017年1月1日开始计算,乙方向甲方支付租金:前两年租金(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月1日)已返还;第三年(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月1日)租金为33017元;第四、五、六年(2020年1月1日至2023年1月1日)每年租金为37734元(按总价471671元的8%计算);第七年起每年租金为9%。
    另查明,李某系河南省某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唯一自然人股东,持股比例100%。

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河南省某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向侯某支付拖欠的租金81757元及利息(以81757元为基数,自2025年8月25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李某对这笔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同时驳回侯某关于律师费和超额利息的请求。

三、核心观点:遇到类似纠纷怎么办?

这个案子的核心其实就两点:疫情期间租金能适当减免,一人公司老板要“背债”。很多普通老百姓遇到商铺租金被拖欠,总以为只能干着急,或者一股脑儿告公司就行。但这个判决告诉我们:法律会考虑特殊情况,而且能“揪出”幕后老板一起赔钱! 下面用大白话讲清楚怎么处理:

1. 疫情影响?租金不是一分都不能少!
侯某要的是2020-2023年三年的租金11万多,但法院只支持了8万多。为啥?因为2020-2022年闹疫情,商铺根本租不出去,硬让公司全额付租金太不公平。法院直接“砍掉”了4个月租金(约1.2万元),还扣掉了公司已付的一半租金(1.8万元)。
→ 你该怎么做?

2. 公司是“一人开”的?直接告老板!
这个案子最狠的点:李某只是公司股东,但法院判他个人赔钱!因为河南省某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是“一人公司”(只有李某一个老板),而他没证明“公司钱和自己钱包是分开的”。简单说:老板用公司名义签合同,却拿公司钱当零花钱,出事就得自己扛!
→ 你该怎么做?

3. 额外提醒:别踩这两个坑!

最后说句实在话:遇到租金拖欠,别拖!越早协商越有利。拖到疫情都结束才起诉,法院可能认为“你早干嘛去了”。如果对方耍赖,赶紧录音、发书面催款函(微信也行),然后带着合同和证据去法院立案——现在小额诉讼流程超简单,很多地方还能网上办!记住: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该出手时就出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