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履约完毕后保证金必须退还,但口头承诺返利难获法院支持-南阳律师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合同纠纷
案号:(2025)豫1303民初10624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的判决结果
侯某(乙方)为购买某某牌随车起重运输车SX4259某某某某与河南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甲方)签订《汽车分期贷款服务合同》一份,约定:甲方同意为乙方所购车辆向甲方合作银行办理汽车分期贷款业务,并为乙方申请的该笔汽车分期贷款提供担保,车辆型号某某牌SX4259某某某某,单价650000元,乙方本次申请的汽车分期贷款金额为¥650000元,还款期限36月,每月还款额20368.64元,具体贷款发放金额以及还款期限以乙方与贷款银行所签订的合同为准......如贷款银行(金融机构)同意批准乙方所申请的汽车分期贷款,该笔贷款发放之前,乙方须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三日内,向甲方支付履约保证金¥197000元,该笔保证金乙方可以现金、转账或委托甲方从贷款中扣取的方式予以支付,用以保证乙方对本合同及乙方与银行(金融机构)签订的汽车分期贷款合同的全面履行。如乙方全面履行本合同及乙方与银行(金融机构)签订的汽车分期贷款合同的全部合同义务,合同期满后,上述保证金应不计利息全部返还......甲方为乙方提供协议第一条所述服务收取咨询服务¥3000元,该笔咨询管理服务费应当在贷款发放之日起七天内一次性支付给甲方,乙方可以以现金、转账或委托甲方从汽车分期贷款中扣取的方式予以支付。
后侯某以舞钢某重工有限公司名义与河南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签订购销合同,购买案涉车辆并挂靠登记在舞钢某重工有限公司名下。
2022年6月1日,侯某以承兑汇票的形式向河南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支付197000元保证金及3000元服务费(出票人:上海某国际贸易公司,收票人:河南某实业公司,票据金额200000元,转让背书,背书人名称:舞钢某重工有限公司,被背书人名称:河南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票据状态:背书已签收)。2022年6月27日,河南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向侯某出具收款收据两份,其中一份载明:今收到侯某交来保证金(还款完毕无逾期,持此单据退还保证金),金额197000元;另一份收款收据载明:"交款单位侯某,人民币3000元,收款事由购车服务费。"
2022年6月27日,某银行向侯某账户发放贷款金额650000元(144000元+506000元)。
2022年7月26日,河南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向侯某转账2313.08元,另自2022年8月起至2023年9月止,河南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于每月26日前后向侯某转账2312.64元,共计转账支付34690.04元。
2024年11月14日,某银行汽车消费金融中心出具结清证明两份,其中一份结清证明载明:借款人侯某,贷款借据号2022062795611750,合同金额144000元,贷款期限36个月,放款日2022年6月27日,结清日2024年11月14日,该笔贷款已结清,特此证明。另一份结清证明载明:借款人侯某,贷款借据号2022062795611677,合同金额506000元,贷款期限36个月,放款日2022年6月27日,结清日2024年11月14日,该笔贷款已结清,特此证明。
贷款结清后,侯某向河南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要求退还保证金197000元及返利44402.15元[实为44411.15元(79101.19元-34690.04元)],河南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认为双方合同并未约定返利,是基于帮助客户减轻经济压力的方式从客户缴纳的保证金中按月帮助客户返还保证金作为利息,2022年7月至2023年9月于每月的26日前后向侯某支付2312.64元左右,共计支付34690.04元,应作为已返还的保证金予以扣减;侯某认为,河南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承诺办理无息贷款,所以原告按期还息后,河南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按照约定返还给原告利息,已支付的34690.04元不是返还的保证金,剩余返利44402.15元应予退还。双方遂发生纠纷,侯某诉至本院。
法院判决结果很简单:河南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必须在判决生效后十天内退还侯某197000元保证金,并从2025年9月17日起按年利率3%支付利息直到还清。但法院没有支持侯某要求的44402.15元"返利",理由是合同里没写这个约定。
三、案例核心观点及处理建议
这个案子告诉我们两个重要道理,大家以后买车办贷款时一定要记住:
第一,合同里白纸黑字写的保证金,只要你老老实实还完贷款,对方就必须退给你!
河南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一开始想耍赖,说之前每月转给侯某的钱是"提前退的保证金",想把这部分钱从197000元里扣掉。但法院一眼就看穿了:合同明明写着"合同期满后"才退保证金,怎么可能在你还贷期间就提前退?而且每月转的钱数额固定(2312.64元),时间也固定(每月26日前后),明显不是退保证金,而是另外的约定。所以法院判他们必须全额退197000元。
第二,老板口头承诺的"好处",没写进合同等于白说!
侯某最委屈的是这个:买车时销售说能办"0利率贷款",所以每月多收的利息会返还给他。前15个月确实每月返了2300多元,但后来就不给了。侯某以为这是合同约定,其实翻开合同一看——根本没有写!河南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在法庭上直接说:"这是我们好心帮忙,不是合同义务。"
法院也说了:现有证据没有双方关于返利的具体约定,虽然之前给过钱,但不能证明以后必须继续给。所以侯某要的4万多元"剩余返利",法院不支持。
给大家的实用建议:
-
签合同前别嫌麻烦,逐字看条款
特别是关于"保证金""服务费""返利"这些钱的条款。本案中侯某如果当初注意到合同只写了"还完贷款退保证金",没写"每月返利息",可能就不会有后面4万多元的损失。 -
所有口头承诺必须写进合同
销售说"放心,利息我们会返还"?马上要求加到合同里,写清楚每月返多少、什么时候返。没写进合同的话,就像本案中河南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说的:"这是帮忙,不是义务",想停就停。 -
保留所有付款凭证和聊天记录
侯某幸好有银行转账记录证明对方每月给他转钱,不然连已收到的3万多元都难要回。建议大家:- 交保证金要对方开收据(像本案中明确写"还款完毕无逾期,持此单据退还保证金")
- 微信承诺"一定返利"要截图保存
- 电话沟通重要事项后,发条微信确认内容
-
发现对方不履约,及时发函催告
本案中河南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从2023年10月就停止返利,但侯某等到2024年11月贷款结清才起诉。如果早点发正式函件要求继续履行,可能避免损失扩大。
最后提醒:遇到类似纠纷,别被对方"公司账户被冻结"等借口唬住。只要合同约定清楚、你已履约完毕,保证金一分都不能少!但额外的"福利",没白纸黑字写明的,法院很难支持。签合同时多花10分钟较真,胜过事后花一年打官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