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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处置费用须合理必要,过度处置不担责—谢庆标律师解读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203号

征和律师 发布于 阅读:219 最高法指导案例解读


一、案例检索信息

二、案件基本信息

2018年6月起,左勇在江苏淮安车桥镇无证生产铝锭,徐鹤等人明知左勇无资质仍参与生产,累计产生约100吨废铝灰(后被鉴定为危险废物)。2019年4月23日,二人安排人员在车桥镇大兴村挖坑倾倒废铝灰,刚倒20余吨就因废铝灰发热冒烟被群众发现制止。当地政府紧急组织处置:先用土壤搅拌覆盖灭火,清理出453.84吨废铝灰与土壤的混合物;后委托企业以2800元/吨的价格按危险废物处置,并支付鉴定、评估等费用共40万元。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指控二人犯污染环境罪,并要求赔偿185万余元。法院最终判决二人承担刑事责任(各判刑2年、罚金5万元),并连带赔偿57万余元。

三、案例核心观点解读

这个案子的核心是:环境污染后的应急处置费用,必须“必要、合理、适度”,否则不该让污染者全盘买单。法院的裁判观点通俗来说就是“该花的钱一分不少,不该花的钱一分不赔”。下面我分四点拆解,用生活化例子帮您理解:

(一)应急处置不能“大手大脚”,必须控制在合理范围内

想象一下,家里厨房油锅起火,正确做法是盖锅盖或用灭火毯——简单高效。但若有人直接拆掉屋顶用水管狂浇,导致整栋楼被淹,这显然过度了。本案中,废铝灰局部发热冒烟,专家证言明确:只需用少量土壤覆盖明火即可,20吨废铝灰最多产生120吨混合物。但政府实际清理出453吨(是最高合理值的近4倍),相当于“为灭小火淹了整栋楼”。法院认为,这种过度处置浪费公共资源,多出的费用不能算在污染者头上。最终,法院按专家建议的“上限120吨”认定合理清理量,砍掉不必要部分。

(二)处置费用要“货比三家”,不能盲目高价

生活中,处理垃圾也要选性价比高的方式。本案废铝灰与土壤的混合物,经专业机构评估:根据国家规定,它可豁免按危险废物管理,用普通水泥窑协同处置即可,合理价格是1000元/吨。但政府却以2800元/吨委托企业处置,相当于“普通垃圾按医疗废物收费”。法院强调:行政机关应急处置时,应优先选择经济可行的方案。超出1000元/吨的高价部分,属于不合理支出,污染者无需承担。

(三)哪些费用该赔?关键看“是否真正必要”

法院把费用分成三类,清晰界定“该赔”和“不该赔”:

(四)过度处置不影响定罪,但影响量刑和赔偿

有人可能担心:如果处置费用不全认,会不会轻纵污染者?法院明确:左勇、徐鹤倾倒危险废物的行为已构成犯罪,必须判刑罚金。但量刑和赔偿要实事求是——本案公私财产损失经核算仅17.8万元(未达100万元的“后果特别严重”标准),所以刑期控制在2年;民事赔偿也仅支持57.8万元(而非检察院主张的185万)。这传递一个信号:法律既严惩污染行为,也反对“以环保之名行浪费之实”。行政机关和公益诉讼方在索赔时,必须秉持节约原则,否则就是对公共财政和被告权益的双重伤害。

通过这个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划出关键红线:环保无小事,但处置要科学。污染者该担责,社会资源也该珍惜。您若想查阅判决原文,可凭案号(2019)苏0830刑初534号在裁判文书网检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