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污染处置费用须合理必要,过度处置不担责—谢庆标律师解读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203号
一、案例检索信息
- 案件名称:左勇、徐鹤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 审理法院: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
- 案号:(2019)苏0830刑初534号
- 裁判日期:2021年6月24日
- 指导性案例编号: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203号(第37批指导性案例之二)
二、案件基本信息
2018年6月起,左勇在江苏淮安车桥镇无证生产铝锭,徐鹤等人明知左勇无资质仍参与生产,累计产生约100吨废铝灰(后被鉴定为危险废物)。2019年4月23日,二人安排人员在车桥镇大兴村挖坑倾倒废铝灰,刚倒20余吨就因废铝灰发热冒烟被群众发现制止。当地政府紧急组织处置:先用土壤搅拌覆盖灭火,清理出453.84吨废铝灰与土壤的混合物;后委托企业以2800元/吨的价格按危险废物处置,并支付鉴定、评估等费用共40万元。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指控二人犯污染环境罪,并要求赔偿185万余元。法院最终判决二人承担刑事责任(各判刑2年、罚金5万元),并连带赔偿57万余元。
三、案例核心观点解读
这个案子的核心是:环境污染后的应急处置费用,必须“必要、合理、适度”,否则不该让污染者全盘买单。法院的裁判观点通俗来说就是“该花的钱一分不少,不该花的钱一分不赔”。下面我分四点拆解,用生活化例子帮您理解:
(一)应急处置不能“大手大脚”,必须控制在合理范围内
想象一下,家里厨房油锅起火,正确做法是盖锅盖或用灭火毯——简单高效。但若有人直接拆掉屋顶用水管狂浇,导致整栋楼被淹,这显然过度了。本案中,废铝灰局部发热冒烟,专家证言明确:只需用少量土壤覆盖明火即可,20吨废铝灰最多产生120吨混合物。但政府实际清理出453吨(是最高合理值的近4倍),相当于“为灭小火淹了整栋楼”。法院认为,这种过度处置浪费公共资源,多出的费用不能算在污染者头上。最终,法院按专家建议的“上限120吨”认定合理清理量,砍掉不必要部分。
(二)处置费用要“货比三家”,不能盲目高价
生活中,处理垃圾也要选性价比高的方式。本案废铝灰与土壤的混合物,经专业机构评估:根据国家规定,它可豁免按危险废物管理,用普通水泥窑协同处置即可,合理价格是1000元/吨。但政府却以2800元/吨委托企业处置,相当于“普通垃圾按医疗废物收费”。法院强调:行政机关应急处置时,应优先选择经济可行的方案。超出1000元/吨的高价部分,属于不合理支出,污染者无需承担。
(三)哪些费用该赔?关键看“是否真正必要”
法院把费用分成三类,清晰界定“该赔”和“不该赔”:
- 该赔的:直接损失(如清理时损坏的农作物3400元)、基础清理费(2万元)、坑塘回填费(1.8万元)、应急监测费(7200元)以及必要的装车费。这些是“灭火必需的水和工具”,污染者必须承担。
- 部分该赔的:处置费只认1000元/吨×120吨=12.9万元(而非2800元/吨×453吨)。
- 不该赔的:高价处置的差额、重复计算的运费等。例如,评估报告已含运费,实际又额外支付运费,属于“重复买单”,法院直接剔除。
简单说:赔偿只覆盖“雪中送炭”的钱,不包“锦上添花”的浪费。
(四)过度处置不影响定罪,但影响量刑和赔偿
有人可能担心:如果处置费用不全认,会不会轻纵污染者?法院明确:左勇、徐鹤倾倒危险废物的行为已构成犯罪,必须判刑罚金。但量刑和赔偿要实事求是——本案公私财产损失经核算仅17.8万元(未达100万元的“后果特别严重”标准),所以刑期控制在2年;民事赔偿也仅支持57.8万元(而非检察院主张的185万)。这传递一个信号:法律既严惩污染行为,也反对“以环保之名行浪费之实”。行政机关和公益诉讼方在索赔时,必须秉持节约原则,否则就是对公共财政和被告权益的双重伤害。
通过这个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划出关键红线:环保无小事,但处置要科学。污染者该担责,社会资源也该珍惜。您若想查阅判决原文,可凭案号(2019)苏0830刑初534号在裁判文书网检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