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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代签收货单不担责,老板个人需还款-乐平律师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律师 发布于 阅读:6 乐平律师


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号:(2025)赣0281民初3075号
审理法院:江西省乐平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案件事实:乐平市某厂成立于2014年10月9日,登记地址在乐平市高家镇梅岩村,经营者是吴某,该厂于2016年11月28日注销。2017年1月8日至5月25日期间,吴某多次以乐平市某厂名义向尤某购买编织袋,尤某按约定交付了货物,徐某在供货清单上签字确认,货款总计94046元。期间,吴某分三次支付了31340元(2017年1月19日付3540元、4月18日付7800元、5月28日付20000元),剩余62706元一直未付。

判决结果:法院判吴某在十日内支付尤某货款62706元;同时驳回尤某对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即徐某不用赔钱)。

三、核心观点与处理建议
这个案子的核心就一句话:员工代老板签收货单,属于“打工干活”,钱该老板个人掏,员工不用背锅!
为什么这么说?法院查清楚了:徐某只是乐平市某厂的普通员工,长期吃住在厂里,受老板吴某口头委托代签收货单,属于“履行职务行为”。就像你帮老板收快递,快递费该老板付,你不用自己垫钱。而吴某作为工厂的老板(即使工厂已注销),必须用自己的钱还债。

如果你遇到类似买卖纠纷,记住这3点,避免踩坑:

  1. 签单前先问清“你是谁”
    作为卖家(供货方),送货时如果对方让员工代签,一定要当场确认:

    • “你是代表公司还是个人签的?”
    • 要求对方在单据上写明“代某某公司”或“员工代签”,并拍照留存。
      比如本案中,尤某只让徐某签字,没注明身份,差点冤枉了徐某。如果徐某能提前写清“代吴某签”,后续就少很多麻烦。
  2. 打工的别乱签字,留好“我是员工”的证据
    作为买家方的员工,帮老板收货时:

    • 主动在单据上备注“仅代收,责任归老板”;
    • 保存工资条、工作证明或同事证言(像徐某用村委会证明自己是打工的);
    • 如果老板口头委托,用微信文字确认一次(例如:“吴老板,我按您说的代签了货单”)。
      这样万一被起诉,法院一看证据,就知道你是“工具人”,债务该老板扛。
  3. 钱没到账,抓紧时间留“铁证”

    • 每次送货,让对方签收的单子必须写清货物名称、数量、单价;
    • 付款记录保留银行流水或聊天截图(本案尤某靠银行流水证明收到过部分货款);
    • 超过3个月没结清,马上发书面催款通知(微信、短信都算),别等几年后才想起来打官司。
      记住:法院只认“白纸黑字”的证据!口头说“下次给”等于没说。

最后提醒:工厂注销≠债务消失!老板以为关门大吉就没事了?错!像吴某这样,工厂注销了,个人照样得还钱。所以买卖交易中,搞清“谁签字谁付钱”是关键——签单的如果是员工,找老板要钱;如果是老板个人,直接盯紧他。遇到纠纷别慌,证据在手,法院自然会站到你这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