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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中实际供货量可变更合同总价,买方不能以“结算人不符”推脱欠款责任-九江律师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律师 发布于 阅读:6 九江律师


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号:(2025)赣0491民初2112号
审理法院:江西省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和判决结果

2022年5月1日,九江某店(陶某经营的店铺)与九江市广某公司签订《材料采购合同》,约定广某公司向某店采购瓷砖。合同写明总价1,398,470.3元,但特别注明“最终结算总价以实际采购货物数量结合相应单价计算为准”。合同还指定王某甲为唯一货款结算人,要求结算必须由王某甲签字确认,超出合同总价部分广某公司不认可。
合同签订后,某店按约供货,并出具7份对账单:5份由唐某签字(货款1,337,574.7元),2份由王某乙签字(货款446,249.48元),总金额1,783,824.18元。某店陆续开具了1,778,842.1元发票(剩余4,982元因补货未开票)。广某公司分多次转账支付1,674,136.78元(含某厂代付的554,136.78元),但一直拖欠109,687.4元。广某公司辩称:唐某不是指定结算人王某甲,且合同总价固定,某店供货超量无效。
法院查明:唐某的社保显示其为广某公司分公司(某乙公司)员工;广某公司已支付货款远超合同原定总价;案涉工程已竣工验收且质保期届满。

判决结果:法院判令广某公司15日内支付某店货款109,687.4元及利息(以欠款为基数,从起诉日起按年利率4.5%算至付清日),并承担全部诉讼费2,316元。

三、核心观点:遇到类似欠款纠纷,记住这3点关键操作

这个案子告诉我们:合同写了“以实际供货量结算”,就别被“合同总价”吓住!买方如果收了货、付了钱,就不能事后耍赖说“超量不认”。很多小老板遇到欠款时总以为“合同写了总价就不能超”,结果白白损失。结合本案,给您的实操建议:

1. 签合同时,重点盯死“结算条款”——别让固定总价捆住手脚
本案合同表面写了总价139万,但关键一句“最终结算以实际供货量为准”成了制胜关键。如果您是供货方(比如卖瓷砖、建材的):

2. 供货时,全程留痕比催款更重要——4样东西缺一不可
广某公司赖账时说“没收到货”,但法院为啥不信?因为某店拿出了铁证链:

3. 对方拖欠时,别光发律师函——先做1件事再起诉
某店催款未果后直接起诉,但关键在:广某公司已付167万(远超合同139万),这等于用实际行动承认了超量供货。法院正是凭这点认定“双方已变更合同”。
行动提示

最后提醒:很多小老板觉得“对方大公司难对付”,但本案广某公司派了两个律师应诉,法院照样判其败诉——因为证据扎实。记住:合同是死的,交易行为是活的。收货、付款就是默认认可! 下次遇到欠款,先检查您是否有“签收记录+付款流水+质保期证明”,这三样齐全,90%的赖账都能轻松拿回。

(注:本文仅针对本案情形分析,具体纠纷请咨询专业律师;文中企业及人名已按司法文书规范匿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