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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简单体力劳动不构成承揽关系,雇主需承担主要赔偿责任-江陵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律师 发布于 阅读:1 江陵律师


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案号:(2025)鄂1024民初1263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江陵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2025年3月10日上午,杜某联系沈某到原湖北某有限公司厂房内搬运货车上的家具。沈某搬完小件家具后,因车上有一张1.8×2米的大床垫需要搬运,向杜某提出要再喊一个人帮忙,杜某同意了。当天11时许,沈某打电话叫来同行彭某(62岁)一起干活。两人搬完小件后,共同搬运一件包黄皮纸的床垫下车时,彭某从车厢内倒退着下来,不小心从车厢与厂房台面连接的延伸板处摔到水泥地上受伤。沈某用三轮车把彭某送到医院,彭某自己先垫了237元检查费。

彭某在江陵县某医院住院6天,诊断为:左侧多发肋骨骨折、左侧胸锁关节脱位、双侧肺部挫伤、脊椎横突骨折等。医生让出院后休息3个月,3周后复查CT。住院花了3680.06元,沈某垫了1300元。后来彭某又做了几次检查,花了221.82元。2025年5月,彭某自己找鉴定所做了伤残鉴定,结果是十级伤残,建议休息120天、护理60天、营养60天,鉴定费2200元。

平时杜某都是通过微信给沈某发搬运费,一般是半天150元,大件按单件算钱。彭某和沈某以前也一起帮别人搬过东西,挣的钱都是对半分。彭某平时靠种地为生。

法院最后算出彭某的总损失是117937.18元,包括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等。判决结果是:杜某和江陵某有限公司一起赔58968.59元,沈某赔10493.7元(已经扣掉了之前垫的1300元),彭某自己承担40%的损失。

三、遇到类似情况该怎么办?关键三点要牢记

第一,简单搬货不是"包工",老板跑不了责任
很多人以为"找人搬货就是承包给对方了",但法院这次说得很明白:如果只是让工人单纯出力气搬东西(比如搬家具、卸货),没有技术含量,那就不是"包工"关系,而是"你干活我给钱"的劳务关系。就像本案中杜某让沈某、彭某搬床垫,纯粹是体力活,法院就认定杜某和她开的公司是雇主,必须承担主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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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一人公司的老板要注意:公司欠债,您个人存款可能被冻结
本案中杜某是江陵某有限公司的唯一老板(一人公司),她辩解说"我是代表公司干活,责任该公司担"。但法院说:您得证明公司钱和您个人钱是分开的!杜某拿不出证据,结果法院判她个人和公司一起赔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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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自己也有责任,别指望全让对方赔
法院为什么让彭某自己承担40%损失?因为他倒退着从车厢下来时没看脚下,沈某在旁边也没提醒他。而杜某作为老板,在选人时没确认工人有没有经验,也没提醒注意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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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提醒:类似"帮忙搬货摔伤"的纠纷特别常见。记住这个原则:谁让您干活、谁给您发钱,谁就是责任人。别被"这是包给中间人的"忽悠了,简单体力劳动中,中间人往往只是叫了人,最终责任还得找实际用您干活的老板。如果对方是小公司,更要盯紧老板个人责任——毕竟法院说了,一人公司的老板得自证清白,否则赔钱时"公私不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