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设施被撞坏后索赔流程看这里-桃源县律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例解读
大家好!我是征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经常有朋友遇到车子撞坏道路设施(比如限高架、路灯杆)的情况,不知道该找谁赔、怎么赔。今天我就用一个真实案例,手把手教您处理这类纠纷。案例讲的是湖南一家公司管理的限高架被货车撞坏,最后成功索赔的故事。语言尽量大白话,保证您一看就懂!
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案号:(2025)湘0725民初3398号
审理法院: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和判决结果
案件事实(法院认定的原话,只保留关键内容):
2023年5月30日,湖南某公司通过“常德市政府采购项目”成为桃源县某中心发包项目“桃源县沅水大桥超限检测自动限高系统”的承建商。2023年6月13日,湖南某公司与桃源县某中心签订《桃源县沅水大桥超限检测自动限高系统建设项目合同文件》。2024年4月25日,双方又签订《桃源县沅水大桥超限检测自动限高系统管理维护协议》,约定如果车辆碰坏限高系统,由湖南某公司向侵权人索赔,赔款用于修复设备。
2024年11月4日10时许,纪某驾驶豫***号重型仓栅式货车途径桃源县沅水大桥时,因未注意观察,撞上沅水大桥限高架,导致车辆和限高架损坏。经湖南公信合达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湖南某公司损失为11490元,支付鉴定费1000元。
该货车登记所有人为安阳某公司(以下简称物流公司),驾驶员纪某持有“B2”驾照。货车在太平某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保险公司已在交强险内赔偿2000元。湖南某公司同意在理赔款中扣除损坏设备残值490元。
判决结果:
法院判保险公司再赔9000元(从商业三者险里出),物流公司赔1000元鉴定费和44元案件受理费。保险公司之前赔的2000元已扣掉,损坏设备的490元残值也从赔款里扣了。
三、核心观点:撞坏公共设施后,3步搞定索赔!
这个案子表面是“谁撞坏东西谁赔”,但实操中很多人栽在细节上。我总结了3条救命经验,您下次遇到类似情况直接照做:
1. 第一时间“留证据”,别等对方耍赖
案子中湖南某公司能赢,关键是证据链完整:
- 现场视频/照片:他们保留了事故视频(判决书里提到“视频光盘”),证明是纪某自己没注意观察撞的。
- 权属证明:拿出和桃源县某中心的合同,证明限高架归他们管理、有权索赔。
- 损失评估报告:花1000元做专业评估(鉴定费最后让对方赔了),避免对方说“你修太贵”。
→ 您该怎么做:
如果您的设备被撞(比如公司安装的路灯、小区道闸),立刻:
① 拍10秒以上现场视频(要拍清车牌、损坏部位);
② 找交警出事故认定书(明确责任方);
③ 别急着修!先联系评估公司定损(费用不高,但能保全证据)。
2. 赔偿顺序有讲究:先交强险,后商业险,最后找人
很多人以为“有保险就全赔”,但法律有严格顺序(《民法典》第1213条):
- 第一步:交强险兜底(最高赔2000元财产损失)
本案中保险公司先赔了2000元,这是法定的,不用争。 - 第二步:商业险补差(超出2000元的部分)
损失11490元,扣掉2000元和490元残值,剩下9000元由商业三者险赔。 - 第三步:侵权人兜底(保险不赔的费用)
鉴定费1000元、诉讼费44元,法院判物流公司赔——因为保险合同约定这些费用不赔。
→ 您该怎么做:
索赔时牢记:
① 先找保险公司要交强险的2000元(必须赔,拖一天罚一天);
② 超过2000元的部分,看对方有没有商业险(查保单);
③ 重点! 鉴定费、律师费、诉讼费一定要单独列出来,让肇事司机或公司赔(保险公司肯定不认)。
3. 对方耍“失踪”别慌,您主动就能赢
本案中纪某和物流公司全程没出庭、不答辩,但法院照样判他们败诉。为什么?
- 因为湖南某公司证据扎实,而对方放弃权利(判决书写“视为放弃举证、质证”)。
- 特别是残值问题:原告自认损坏设备还能卖490元,主动同意抵扣,显得很诚信,法院立刻支持。
→ 您该怎么做:
如果对方不接电话、不出庭:
① 别等!自己把证据整理好(合同、评估报告、付款记录)提交法院;
② 主动让步:比如承认设备有残值(像本案扣490元),法官会觉得您讲道理,更容易支持您的主诉;
③ 坚持索赔鉴定费——虽然只有1000元,但能震慑对方以后不敢乱撞。
最后叮嘱您:
- 路上开车多留心限高架、警示牌,撞了公共设施要赔钱+扣分!
- 如果是您管理的设施被撞,别怕麻烦:留证据→做评估→按“交强险→商业险→侵权人”顺序索赔,90%能拿回损失。
- 千万别学被告物流公司:当“鸵鸟”不出庭,结果多赔1000元鉴定费!
这类案子其实不难,关键在证据和步骤。希望您用不上,但万一遇到,记住这3招就能少走弯路。更多问题可以关注本地司法局的普法平台(免费!),别信网上那些“包赢”广告,法律讲的是证据,不是套路。
(注:文中人物及企业名称已按规范隐去,如纪某、湖南某公司、安阳某公司等,均代表真实案例中的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