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租后对方拖欠租金不付,个人需承担付款责任 - 隆回县律师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案号:(2025)湘0524民初4810号
审理法院: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22年4月23日,原告陈某与原告谭某签订《门面出租协议》,约定陈某将隆回县澄水路105、106门面出租给谭某,年租金10,000元,租期1年(2022年4月23日至2023年4月22日)。2022年7月19日,经陈某同意,谭某与被告苏某签订《门面转租协议》,约定谭某将门面转租给苏某,租期9个月零3天(2022年7月19日至2023年4月22日),分三个季度支付,每季度2,500元,需提前付清下季度租金。陈某作为房东在协议上签字确认。协议签订后,苏某只支付了谭某两个季度租金5,000元,剩余2,500元一直未付。租期结束后,苏某既没搬走门面里的物品,也没和陈某签新合同或付钱,继续占用门面直到2025年4月。期间,陈某多次通过微信催苏某搬离和付租金,但苏某以“实际是深圳市某有限公司租的”为由拒绝付款。
法院判决结果很简单:
- 苏某10天内付给谭某拖欠的2,500元租金;
- 苏某10天内付给陈某20,000元(2023年4月23日至2025年4月22日的租金),之后按每天27.4元继续付,直到搬离;
- 苏某15天内搬空门面,把房子还给陈某;
- 驳回原告其他要求(比如3,000元维权费)。
三、核心观点与处理建议:转租别当“糊涂账”,签字就要担责任
这个案子核心就一句话:你签了转租合同,就得老老实实付租金,别想用“公司租的”当挡箭牌。苏某辩称自己是替深圳市某有限公司签的合同,公司该付钱,但法院没采信——因为他签合同时没告诉房东和谭某“我是代表公司”,事后才甩锅,又拿不出证据。法律上,合同白纸黑字写的是谁的名字,谁就得负责。就像你借朋友钱打欠条,不能说“其实是替老板借的”,法院只认欠条上的签字人。
遇到类似纠纷,普通人该怎么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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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合同时“擦亮眼”:
- 如果你是转租人(像谭某),一定要让新承租人(下家)写清真实身份,别光听口头说“我是代表公司”。要求对方提供公司盖章的委托书,或者直接让公司当签约方。如果对方坚持用个人名义签(像本案苏某),那就默认他个人负责,别心软。
- 如果你是房东(像陈某),转租协议必须你本人签字同意,并写明“如果下家不付钱,原承租人要兜底”。本案中陈某因为签了字,才能直接找苏某要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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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钱别光“嘴上催”:
- 拖欠租金时,微信、短信催款要留证据(像本案原告用微信记录胜诉)。催款时明确写“欠XX元,X月X日前不付就收回房子”,别只说“什么时候给啊”。
- 如果对方扯皮“是公司该付”,立刻要求他7天内提供公司担责的书面证明(比如公司盖章的确认函),否则直接当个人欠款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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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房不走要“快出手”:
- 租期一到,对方还不搬?马上发书面通知(微信/短信也行),写明“X月X日前搬离,否则按原租金算占用费”。本案陈某及时发了微信,法院才支持后续租金。
- 拖太久再起诉会吃亏:占用费从到期日算起,但证据不足可能少算钱。像本案苏某占了2年,法院一分没少判。
最后提醒:转租不是“一转了之”,每个环节都得留证据。合同、付款记录、催款截图存好手机和电脑两份,别等打官司才翻聊天记录。真遇到赖账的,别拖——合同到期后3个月内起诉最有利,超过3年可能彻底拿不回钱。记住:签字即责任,法律只保护“较真”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