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款确认日即为付款期限起点,承包人对工程拍卖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房县律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案号:(2025)鄂0325民初2182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19年9月28日,湖北某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建公司”)与湖北某发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发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某建公司承建某发公司位于房县某村某号楼。合同约定工程范围为土建、给排水、电器安装等,暂定合同价2200万元,具体以最终结算为准。合同明确:发包人应在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14天内完成付款,逾期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超期56天则按双倍利率支付。
合同签订后,某建公司按约施工,某发公司支付了大部分工程款。2023年8月28日,双方与湖北某乙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签署会议备忘录,讨论工程竣工验收事宜,但工程仍未实际验收交付。后因某发公司经营困难,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资产。2025年7月8日,某发公司向某建公司发出《往来款询证函》,确认欠某建公司工程款9032319.59元(含主体工程款7016707.12元、装修工程款2015612.47元),某建公司盖章确认。此后某发公司仍无力支付,且于2025年8月提出破产申请。某建公司遂起诉要求支付工程款及利息,并主张优先受偿权。
法院判决:某发公司需在10日内支付某建公司工程款9032319.59元及利息(自2025年7月23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某建公司对涉案房屋拍卖价款在9032319.59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驳回某建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按年利率8.7%计息等)。
三、核心观点与处理建议
核心观点:工程款“确认日”才是付款期限的起点,不是竣工日;承包人对工程拍卖款天然有“优先拿钱权”。
很多施工老板以为:“工程干完了,对方就得马上付钱!”或者“签个备忘录就算确认欠款了”。但本案狠狠打了脸:
- 2023年8月签的备忘录 ≠ 付款起点:当时只是商量怎么验收,工程实际没验收、没交付,更没算清具体欠款。法院说:这不算“竣工付款证书”,不能从这天起算利息。
- 2025年7月8日才是关键日:双方在《往来款询证函》上盖章确认欠款金额的这天,才算是“应付款”的开始。按合同约定,14天内(即到7月22日)必须付钱,超期就该付利息。
- 破产了也能优先拿钱:即使发包人申请破产,承包人仍能对建好的楼房主张“优先受偿权”——就像排队领钱,承包人站第一排,比银行、供应商等普通债权人优先从卖房款里拿回血汗钱!
遇到类似纠纷,这样做才不吃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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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合同时“抠字眼”:
- 别写“竣工后付钱”这种模糊话!必须写清楚:“验收合格后XX天内完成结算,结算确认后XX天内付清”。
- 利息条款要具体:比如“逾期按LPR(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超30天翻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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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工后“主动催确认”:
- 工程干完别傻等!立刻发书面函件要求验收、结算(微信、邮件都留痕)。
- 如果对方拖着不结算,自己整理好工程量清单+发票,发《工程款确认函》让对方签字。记住:只有双方签字确认的欠款金额,才是法律认可的“付款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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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欠款后“抢时间”:
- 一旦对方盖章确认欠款(如本案的《询证函》),14天内不付钱就该算利息。
- 关键18个月:民法典规定,承包人必须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8个月内主张优先受偿权!超期就丧失“优先排队权”。即使对方破产,也要立刻向法院起诉并写明“要求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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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方破产别慌:
- 破产不等于钱打水漂!及时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并强调“我是承包人,要优先受偿”。
- 保留所有施工证据:合同、签证单、付款记录、催款函——这些是证明你“优先权”的命根子!
最后提醒: 工程款纠纷中,90%的施工方因证据不足输掉优先受偿权。干工程是体力活,也要懂“法律活”:完工后不及时确认欠款,就像收货不签字,最后钱没影了才后悔。遇到拖欠,别忍气吞声,更别盲目撤场,第一时间固定证据+专业法律介入,才能把血汗钱稳稳装进口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