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拳击馆打架受伤,拳馆和对方监护人均需担责-商水律师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例解读
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
案号:(2025)豫1623民初5410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的判决结果
2025年6月13日,李某甲(12岁)传给倪某甲(11岁)一张纸条,约他放学后"切磋",纸条上写着"今天晚上在某切磋切磋,不能打头,不能急,只能用拳和腿,我在那等着你"。下午放学后,两人到周口某甲有限公司处进行摔跤和拳击对练,导致倪某甲左侧锁骨骨折。倪某甲受伤后在周口某医院住院治疗10天,花费医疗费8374元。
法院认定倪某甲的合理损失共计10361.07元,包括:医疗费837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00元、营养费200元、护理费1087.07元、交通费200元。最终判决:周口某甲有限公司赔偿倪某甲3450.24元;李某甲的父母李某乙、张某赔偿倪某甲3450.24元;驳回倪某甲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案例核心观点及处理建议
很多家长可能觉得:"孩子打架是自愿的,谁受伤谁活该",但这个案子告诉我们,事情没那么简单!法院没有采纳被告"自甘风险"的抗辩理由(即"你自愿参加有风险的活动,受伤就得自己承担"),原因很简单:两个孩子都是11-12岁的小学生,法律认为他们根本不懂什么叫做"真正的自愿"。
为什么拳馆要赔钱?
周口某甲有限公司作为拳击馆,就像游泳馆、游乐场一样,对未成年人有特殊保护义务。法律明确规定:经营场所必须保障顾客安全,特别是对没成年的孩子。这个案子中,拳馆明知两个11-12岁的孩子没有家长陪同,还让他们进行摔跤、拳击这类高风险活动,属于典型的"没尽到看管责任"。就像不能让小孩子独自进深水区游泳一样,拳馆也不能放任未成年人进行危险运动。
为什么对方家长要赔钱?
法律规定:18岁以下孩子造成他人损害,由父母来赔偿。虽然李某甲只是个12岁的孩子,但他的父母作为监护人,必须为孩子的行为"兜底"。不过法院也考虑到,是双方约好去打架的,所以没让对方家长全赔,只让承担了1/3的责任。
为什么自己也要担责?
法院认为倪某甲自己也有错:明知拳击危险还去"切磋",受伤后第一次说肩膀不舒服时,也没及时停止活动。所以法院让原告自己承担了1/3的损失。这告诉我们:遇到纠纷要冷静,别拿身体开玩笑!
遇到类似情况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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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时间保存证据:孩子受伤后,立即拍照记录现场、保存对方约架的纸条/微信记录、收集目击同学证言。这些在打官司时比"嘴上说"有用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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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急着私了:很多家长觉得"都是同学,赔点医药费算了"。但本案中医疗费就8000多元,如果自己承担全部损失太吃亏。建议先咨询专业律师,算清楚该赔多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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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追究场所责任:如果是发生在培训机构、游乐场、体育馆等场所,一定要查清楚:
✅ 有没有禁止未成年人单独活动的告示?
✅ 工作人员是否制止了危险行为?
✅ 是否有监控记录过程?
(本案拳馆就因没尽到这些义务被判赔钱) -
教育孩子远离"约架":法律上12岁以下孩子打人,父母要全赔;12-18岁打人,父母也要赔大部分。但最惨的还是受伤的孩子——本案中锁骨骨折要养好几个月,耽误学习又遭罪。务必告诉孩子:真正的勇敢是拒绝打架,不是"切磋"!
记住:未成年人打闹受伤,从来不是"一个愿打一个愿挨"那么简单。场所经营者要尽看管责任,对方家长要为孩子行为负责,自己也要注意别有过错。遇到纠纷别冲动,保留证据找专业法律人士帮忙,才能最大限度保障孩子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