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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回购违约金过高法院将按实际损失30%调整-京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律师 发布于 阅读:1 京山律师


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案号:(2025)鄂0882民初3001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京山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的判决结果

案件事实(直接摘自法院认定内容,已匿名化处理):
2017年喻某购买了联投某置业(京山)有限公司建设的京山市某投澜岸小区XXX房屋并办理了预抵押。2018年9月13日,石某(乙方)与喻某(甲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约定:喻某将京山市某投澜岸小区11号楼1801室房屋出售给石某,建筑面积133.19平方米;因房屋尚未取得不动产权证且还在还贷期,石某通过银行转账向喻某支付购房款10万元,另5万元欠款转为购房款,合计15万元;收到款项后,喻某将购房材料和房屋钥匙交给石某,过户前石某享有房屋使用权和收益权;喻某还满2年房贷后,石某支付剩余贷款,喻某配合过户,过户费用各自承担;喻某保证房屋无产权纠纷或抵押债务。
协议签订后,石某于2018年9月11日、9月20日向喻某转账共计10万元。2018年10月12日,喻某出具收据,确认收到购房款15万元。
后因房屋无法办理过户,2022年10月19日,双方签订《房屋回购协议书》,约定:喻某自愿回购该房屋,成交价33万元;喻某承诺于2024年12月31日前付清款项,每月至少支付5000元;若未按时付款,需支付自2022年9月20日起、以剩余欠款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4倍计算的利息;如引发诉讼,喻某承担石某的律师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
协议签订后,喻某仅支付18000元,剩余312000元未付。石某委托海南某皓律师事务所代理诉讼,支付律师费9600元;后因主办律师侯阳变更执业机构,改由北京某方(海口)律师事务所继续代理。

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喻某向石某支付房屋回购款312000元、利息(以312000元为基数,从2022年9月20日起按年利率7.1175%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律师费9600元;驳回石某其他诉讼请求(如原主张的LPR 4倍利息部分)。

三、核心观点提示:遇到类似房屋买卖纠纷,您该怎么做?

这个案子的核心教训很简单:签合同时别贪高违约金,法院只保护“合理损失”,过高部分会被砍掉! 很多人以为合同里写“违约要赔4倍利息”就能吓住对方,但法院一看——你实际损失只是银行利息,却要对方赔4倍,这不公平!最终只按实际损失的30%支持(相当于年利率7.1175%)。

如果您正遇到类似房屋买卖或回购纠纷,记住这3点,避免踩坑:

  1. 违约金别写“天价”,参考银行利息
    合同里约定违约金时,别直接写“LPR 4倍”这种吓人的数字。法院会按您的实际损失算(比如欠款产生的银行利息),再上浮30%作为上限。比如本案,银行1年期LPR是3.65%,法院先上浮50%到5.475%,再加30%损失补偿,最终定在7.1175%。如果您写太高,法院直接调低,白忙一场。建议:签合同时写“按LPR 1.3-1.5倍计算”,既合理又有威慑力。

  2. 保留所有付款和沟通证据
    石某能赢,关键是他有转账记录、收据、回购协议这些“铁证”。特别提醒:

    • 房款必须银行转账(别用现金),备注“购房款”;
    • 重要协议要双方签字,像本案回购协议明确写了每月还款计划;
    • 律师费发票、委托合同也得留好,否则法院不认。
      简单说:没证据=没道理! 以后和对方谈事,微信文字比口头承诺管用。
  3. 对方耍赖不付钱?先发函催告,别直接打官司
    本案喻某一直不付钱,石某直接起诉了。但法院其实更看重“您是否给过对方改正机会”。正确做法:

    • 先书面催告(比如发个《还款通知函》,通过邮政EMS寄,保留回执);
    • 给对方15天缓冲期,如果仍不付,再起诉。
      这样法院会认定对方恶意违约,您主张的利息和律师费更容易获支持。如果跳过这步,可能被质疑“没尽到提醒义务”,影响赔偿金额。

最后提醒:房子买卖是大事,别图省事口头约定。哪怕只是“回购”,也要签正规协议,把价格、时间、违约责任写清楚。如果对方拖着不配合过户,赶紧咨询专业律师——不是所有纠纷都要打官司,有时一纸律师函就能解决问题。记住,法律保护讲规矩的人,但前提是您自己先守好规矩!

(注:本文仅基于公开判决解读,不构成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以律师分析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