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结算中确认的变更签证应计入工程款,已背书商票不构成欠款-滁州律师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案号:(2025)皖1103民初3210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2020年7月4日,江苏某公司与滁州某公司签订《滁州某某书苑项目住宅、商业、配电房及地库土建及安装总承包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江苏某公司承建"某某书苑"项目,合同价款为227438920元。2023年4月,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将原合同中的钢筋材料从总包合同中剥离,调整合同金额为225898547元。合同约定工程款支付方式为:单体竣工验收合格后付至合同价80%,竣工结算后30天内付至结算价的95%,剩余5%为质保金。
合同签订后,江苏某公司进场施工。2024年2月2日,1-10号楼住宅及1号、2号配电房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证书。车库和商业部分滁州某公司已投入使用,但未办理竣备手续。江苏某公司向滁州某公司邮寄竣工结算资料,但快递被退回。江苏某公司主张工程结算金额为250867796.3元,已收到177038188.46元,要求滁州某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62133416元及利息。滁州某公司辩称已超付工程款,不存在欠款,且江苏某公司已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
法院查明:合同总包价格为225898547元,滁州某公司盖章确认的调差和变更签证合计13372635.47元,工程总价合计239271182.5元。扣除5%质保金后,滁州某公司应付工程总价款为227307623.3元。已付工程款确认为182816702.3元。法院认定滁州某公司欠付工程款44490921元,并判决滁州某公司支付该款项及利息;江苏某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32间房屋和商业S2、S3、S4部分享有优先受偿权;驳回江苏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核心观点及处理建议
这个案子告诉我们:当建筑公司干完活却拿不到全额工程款时,该怎么要回自己的"血汗钱"?我给你讲三点关键经验,下次遇到类似情况就不会吃哑巴亏了。
第一,变更签证要"白纸黑字"确认才有效
江苏某公司一开始主张工程款2.5亿多元,但法院只认了2.39亿多元。为啥?因为其中一部分变更签证(像钢筋调差、工程变更这些)没有滁州某公司的盖章确认,法院就不支持。就像你去小卖部买东西,老板口头答应给你打折,但没写在小票上,你拿回家发现没打折,人家肯定不认。所以,干工程时:
- 所有工程变更、材料调差,一定要让甲方(就是发包方)在签证单上签字盖章
- 千万别嫌麻烦,每次变更都及时办理手续
- 邮寄结算资料被退回?赶紧换快递公司再寄,或者直接去甲方办公室当面交,让对方签收
第二,商票"背书转让"后不能再要现金
江苏某公司拿着577万多元无法兑付的商票(类似商业承兑汇票)要钱,法院没支持。为啥?因为他们已经把这张票背书转让给了别人(相当于把收钱权利转给了第三方)。这就跟你的微信红包转给朋友后,又找发红包的人要现金是一个道理——人家已经付过一次钱了,你不能要两次。所以:
- 如果甲方用商票付工程款,一定要确认对方能不能兑付
- 商票无法兑付时,先找背书转让的对象要钱,而不是直接找甲方
- 转让前想清楚:一旦转出去,就不能再找甲方要现金了
第三,优先受偿权只对"没卖掉的房子"有效
江苏某公司要对整个楼盘拍卖款优先受偿,但法院只支持了32间还在滁州某公司名下的房子和商业部分。为啥?因为其他住宅已经卖给业主了,就像你借给朋友钱,他把房子卖了,你只能找他要钱,不能直接把买房人的房子收走。所以:
- 工程快结束时,赶紧查查开发商还有多少没卖的房子
- 在起诉时明确列出这些房子的具体房号(像本案中详细列了32间房屋)
- 注意!优先受偿权有时间限制,必须在工程竣工后18个月内主张
最后提醒大家:工程款纠纷最怕拖!本案中江苏某公司及时起诉,才保住4400多万元工程款。如果你的工程款被拖欠:
- 先发书面催款函(保留邮寄凭证)
- 催款15天后还不付,赶紧计算利息(按LPR标准)
- 拖欠超过3个月,别再等"甲方周转过来",直接准备起诉材料
记住:工程干得好是本事,钱拿得到才是真本事。遇到欠款别忍气吞声,法律就是你讨薪的"安全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