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条写 由公司代扣 不等于公司要还钱 - 黄山区律师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号:(2025)皖1003民初1525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和判决结果
案件事实:
张某阳承接了安徽某公司发包的温泉小屋项目。2016年11月5日,张某荣和张某阳签订购销合同,约定张某荣向张某阳供应热镀锌方管。2017年8月11日,张某阳向张某荣出具欠条,写明欠钢材款85000元,付款时间是2017年12月30日前,如果不能按时付清,每天按2‰支付补助(相当于利息)。欠条上备注“由安徽某公司代扣:代付,在张某阳工程款中列支”。张某阳在欠款人处签字,安徽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写了“同意代扣!”并签字。2017年12月9日,张某阳通过银行转账支付了30000元给张某荣。之后,张某荣通过短信多次向张某阳催讨剩余欠款。
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张某阳在十日内支付张某荣货款55000元(85000元减去已付的30000元),以及逾期利息(从2017年12月31日起,以55000元为基数,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5倍计算到还清之日)。同时,法院驳回了张某荣要求安徽某公司支付货款的请求,因为安徽某公司只是“同意代扣”,并非债务加入。案件受理费由张某荣和张某阳分担。
三、核心观点及处理建议
这个案子的关键教训是:欠条上写“由公司代扣”,不代表这家公司要替欠款人还钱!就像你让朋友从你工资里扣钱还给邻居,但朋友不是欠债人,只是帮忙转交。法院明确说:安徽某公司没签买卖合同、没承诺一起还钱,光写“同意代扣”只是帮忙从工程款里扣钱,不算债务加入。另外,利息不能乱定——欠条写每天罚2‰(相当于年化73%),法院直接调低到LPR的1.5倍(现在约5%-6%),因为太高了不合理。
如果你遇到类似欠款纠纷,记住这3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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催款要“勤”,证据要“留”
- 欠款到期后,至少每3年催一次(法律上叫“诉讼时效”),并通过短信、微信或书面记录留痕。本案中张某荣赢在保留了催款短信,否则过了3年时效,法院直接驳回。
- 实操建议:发催款信息别只说“还钱”,要写清“欠XX项目货款XX元,请于X日前支付”,并截图保存。微信催款后别删聊天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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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息别贪高,超过LPR四倍可能白忙
- 欠条写“每天罚2‰”看似很赚,但法院认为明显过高(LPR四倍是法律保护上限)。本案中利息被砍掉近90%,张某荣实际拿不到约定的高额利息。
- 实操建议:签合同时,逾期利息直接写“按一年期LPR的1.3-1.5倍计算”(现在约4%-6%),既合法又能拿到手。别写“日息2‰”“月息3%”这种明显违法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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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扣”不等于“公司兜底”,关键看签字内容
- 第三方公司只写“同意代扣”?这99%不担责!必须让公司明确写“自愿作为共同债务人”或“承担连带责任”,并加盖公章。本案安徽某公司光写“同意代扣”,法院认定它只是“经手人”,不是欠债人。
- 实操建议:
- 如果是供货方:要求第三方公司在欠条上加一句“本公司承诺与欠款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否则别轻信“代扣”承诺。
- 如果是施工方(像张某阳):别以为公司写“代扣”就万事大吉,最终还是你个人要还钱!
最后提醒:做生意不怕欠条,怕的是条款不清、催款不及时。遇到对方拖款,先查清谁是真正欠钱人(合同和欠条签字人),保留催款证据,利息别设太高。如果对方推脱说“等公司打款”,务必让公司出书面还款承诺——否则法院很可能说“这和我们无关”。别等到8年后才起诉(本案从2017年拖到2025年),证据灭失、时效过了,再有理也难赢!
(注:以上内容基于真实案例改编,仅为普法参考,具体案件请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