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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受伤后已获交通事故赔偿,还能向用工单位索赔-蚌埠律师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律师 发布于 阅读:10 蚌埠律师


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案号:(2025)皖03民终2585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介绍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判决结果

2022年6月27日宫某甲系向蚌埠市某某管理处提供劳务的清洁工,同日14时50分许,案外第三人李某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超速行驶至本市建发院门口时,其所驾车辆前部右侧与宫某甲驾驶无号电动三轮车右侧后部发生碰撞,导致李某、宫某甲受伤,2022年7月19日经蚌埠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七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宫某甲承担此起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某承担次要责任。2022年6月28日至2022年11月7日宫某甲因"开放性颅脑损伤特重型、局灶性大脑挫伤伴出血、创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颅骨骨折、创伤性颅内积气、坠积性肺炎、肺部感染"共住院治疗三次,住院天数为107天。共花费医疗费354,577.88元。后刘某甲、刘某乙自行委托安徽民正司法鉴定所对宫某甲的残疾等级、三期、护理依赖程度进行鉴定。该鉴定机构于2023年8月5日出具皖民正司鉴[2023]临鉴字第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一)被鉴定人宫某甲因道路交通事故致开放性颅脑损伤特重型,现呈持续性植物生存状态,构成—级残疾。(二)被鉴定人宫某甲的误工期、护理期为自受伤之日起至伤残评定前一日,营养期为180日。(三)被鉴定人宫某甲需要完全护理依赖。2023年11月2日,宫某甲将李某诉至本市淮上区人民法院,要求李某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合计412,505.95元。后经法院调解,李某赔偿宫某甲共计204,000元。宫某甲与李某之间因本次交通事故产生的纠纷一次性解决。宫某甲于2023年11月18日去世,其丈夫刘某丙于2024年10月5日去世。宫某甲父母均已去世,刘某甲、刘某乙系宫某甲子女。

法院最终判决蚌埠市某某管理处赔偿刘某甲、刘某乙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精神抚慰金、残疾赔偿金、鉴定费合计104,721.28元。

三、核心观点与处理建议

这个案子讲的是一个清洁工在工作中被车撞伤后的故事,特别值得关注的是,虽然她已经从撞她的司机那里拿到了赔偿,但她的子女仍然可以向雇佣她的单位要到额外的赔偿。很多老百姓遇到这种情况都会有个误区:觉得"既然司机已经赔过钱了,那事情就算完了",但法律可不是这么规定的。

核心观点:提供劳务者因第三人侵权造成损害,即使已从侵权方获得部分赔偿,未获赔偿的部分仍可向接受劳务一方主张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侵权方追偿。

遇到类似情况,您应该这样做

1. 别信"已获赔偿就不能再索赔"的说法

本案中蚌埠市某某管理处就主张"宫某甲已经从李某处获得赔偿,不能再向单位索赔",但法院明确驳回了这种观点。法律规定,劳务人员因第三方原因受伤,既可以找肇事方索赔,也可以找用工单位要补偿。用工单位赔了之后,可以自己去找肇事方要回这部分钱,但这不是您的事,您该拿的补偿一分不能少。

2. 证据收集要全面

3. 损失计算要完整

很多受害者只算了医疗费,其实您还可以主张:

4. 责任比例要看实际情况

本案中法院判决用工单位只承担30%责任,是因为宫某甲在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70%)。责任比例不是固定的,要看具体案情:

5. 别因为年龄大就放弃维权

本案中宫某甲已经70多岁,管理处还以"劳动能力不稳定"为由抗辩。但法院认为,只要实际提供了劳务,就应获得相应保护。老年人打工同样受法律保护,不要因为年龄问题觉得自己"不值钱"。

6. 重要时间节点要牢记

最后提醒:很多临时工、零工以为自己"不是正式员工"就没有保障,但只要存在事实上的劳务关系,您的权益就受法律保护。遇到工作中受伤的情况,不要轻信用工单位的"我们不管"或者"已经赔过了"等说法,及时咨询专业人士,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法律不会因为您是"临时工"就减少对您的保护,也不会因为您已经从肇事方拿到部分赔偿就剥夺您向用工单位索赔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