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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定损未通知对方可能导致索赔金额被核减-余干律师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律师 发布于 阅读:3 余干律师


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案号:(2025)赣1127民初3683号
审理法院:江西省余干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的判决结果

案件事实:
2024年9月16日17时30分许,在余干县社庚镇前坊村路段,汤某驾驶无号牌正三轮载货摩托车由北向南靠右直行时,与案外人郑某驾驶由南向北靠右直行的小车会车,在会车时汤某车上超宽的货物剐蹭到郑某的车辆,导致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2024年10月22日,余干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汤某对交通事故负主要责任,郑某负事故次要责任。事故后,小车被送至浙江某公司修理,产生维修费48,370元。小车车主叶某在太平某公司投保了机动车损失险。因汤某驾驶的正三轮载货摩托车未购买保险,叶某向太平某公司申请理赔,太平某公司支付了48,370元理赔款,并取得向汤某追偿的权利。

判决结果:
法院没有全额支持太平某公司的诉求,而是判决汤某向中国太平某公司江西分公司支付保险垫付款27,687.2元(原诉求为34,459元),案件受理费331元由太平某公司承担65元、汤某承担266元。

三、案例核心观点及处理建议

核心问题:保险公司定损时没通知你,赔的钱可能打折扣!

这个案例非常典型:太平某公司赔了车主48,370元后,向责任方汤某追偿34,459元,但法院只支持了27,687.2元。为什么少了近7000元?关键原因就是——保险公司定损时没通知汤某参与!

法院在判决中明确指出:太平某公司作为专业保险公司,定损前没通知汤某到场,剥夺了他的知情权和意见权。而且事故过去近两个月才定损,无法排除车辆在此期间又受了其他损伤。所以法院把维修费48,370元打了个八折,只认定了38,696元的损失。

如果您遇到类似情况,记住这三点:

1. 作为责任方(要赔钱的一方)——您有权利参与定损!

2. 作为受损方(要修车的一方)——别嫌麻烦,该通知对方就得通知

3. 所有车主必知的"保命常识"——交强险是强制买的!

最后提醒:
很多当事人以为"保险公司赔了就没事了",但本案说明——保险公司赔完后可能转头就找您追偿。特别是当您负主要责任且没买保险时,风险更大。遇到事故后:

定损环节看似简单,却直接关系到您要赔多少钱。保险公司不通知您就定损?这本身就不合规!下次遇到类似情况,大胆说一句:"请按程序通知我参与定损,否则我将对损失金额提出异议。" 您的主动参与,可能为您省下几千元冤枉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