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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价格应以合同约定为准,评估价不等于实际交易价-永修律师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律师 发布于 阅读:4 永修律师


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案号:(2025)赣0425民初36号
审理法院:江西省永修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

被告张某丙与被告徐某乙系夫妻关系,原告徐某甲系被告徐某乙的姐姐。2019年,因两被告结婚无婚房,原告徐某甲将其名下永修县老城永尚福邸小区5栋2单元303室的房屋出售给两被告,双方签订《永修县存量房交易协议书》,合同约定房屋总价200,000元,并同意按照房地产的评估价格办理交易手续。合同签订后,被告张某丙支付了银行的剩余按揭款57,150元,两被告按照347,782元的评估价办理了房屋交易手续并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房屋过户后,两被告未支付剩余购房款。

判决结果:法院判决被告张某丙、徐某乙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徐某甲购房余款142,850元,并自2025年1月3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逾期付款利息。同时驳回了原告要求按347,782元计算剩余房款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核心观点

这起发生在永修县的"亲属间房屋买卖纠纷"案给我们敲响了警钟:房屋买卖中,合同上写的交易价格才是法律认定的价格,评估价只是办手续用的,千万别把它当真!

很多老百姓(尤其是亲戚朋友之间买卖房子的)都有个误区:以为房产过户时按评估价交税,这个评估价就等于实际买卖价格。这就像去菜市场买菜,你跟老板说好10块钱一斤,但结账时老板为了少交税写成5块钱一斤,结果你事后想按10块钱一斤要钱,税务局肯定不认,法院也不认!

本案关键教训

  1. 白纸黑字最重要:徐某甲姐弟虽然签了合同,但合同上明明白白写着"房屋售价20万元",而他们为了某些原因(可能是少交税)又按34.7万元评估价办过户。结果闹上法庭,法院只认合同写的20万,多出来的14万多一分钱都不支持。

  2. 评估价≠交易价:房产过户必须做评估,这个价格是用来计算税费的"官方价格",和你们实际买卖多少钱完全是两码事!千万别以为评估价高就能多要钱,也别以为写低了就能少交钱——避税违法不说,还会在纠纷时吃大亏。

  3. 亲属交易更要规范:本案中徐某甲和徐某乙是亲姐弟,张某丙是弟媳,结果因为价格没写清楚打起了官司。很多人觉得"都是自家人,口头说说就行",可一旦感情破裂,连救命稻草(合同)都没有。亲情珍贵,但房子是大事,必须把规矩定清楚。

遇到类似纠纷怎么办?

第一步:翻出你的买卖合同
赶紧找出当初签的购房合同,重点看"房屋价款"这一条。如果像本案一样写了两个价格(合同价和评估价),记住:法律只认合同上写的那个价格!

第二步:核对付款凭证
把所有付款记录(银行转账、收据等)整理好。本案中张某丙能证明已付57,150元,这部分法院直接扣除了。现金支付?最好有收条,否则说不清楚。

第三步:别被"评估价"迷惑
过户时房管局要求的评估价,只是用于计算税费的"形式价格"。就像结婚证上的"自愿结婚"一样,是走程序用的,不能当真实交易证据。

特别提醒亲属交易

血泪教训:本案原告徐某甲本来可以要回29万多,却因合同只写了20万,最后只拿回14万多。6年欠款没要到不说,还白花5000多元诉讼费!

记住:一纸合同胜过千言万语,法律只看白纸黑字不看人情。房屋买卖是老百姓一辈子的大事,签合同时多花10分钟写清楚价格,能避免未来几年甚至十几年的官司烦恼!亲属之间交易更要规范操作——把规矩定明白,才是对亲情最好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