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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代签买卖合同不担责,个体户经营者须付全款-乐平律师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律师 发布于 阅读:3 乐平律师


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号:(2025)赣0281民初3075号
审理法院:江西省乐平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的判决结果
乐平市某厂成立于2014年10月9日,登记地址为景德镇市乐平市高家镇梅岩村,2016年11月28日被注销,经营者为吴某。自2017年1月8日起至2017年5月25日止,吴某为乐平市某厂向原告尤某赊购印有“沪杭”、“灵栖”字样的编织袋,原告依约交付了货物,徐某在供货清单上签字确认,货款金额总计94046元。期间,支付了3540元、7800元、20000元,剩余62706元未付。

法院判决结果:吴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尤某货款62706元;驳回原告对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三、核心观点:遇到类似纠纷,您该怎么做?
这个案子的核心很简单:员工帮忙签收货物,不等于要自己掏钱;真正该付钱的,是背后开厂子的老板! 很多人以为“谁签字谁负责”,但法院明确说了:如果员工是替老板干活(比如值班、代收货),签单只是“打工行为”,钱还得找老板要。

如果您是卖东西的(像原告尤某):

如果您是打工的(像被告徐某):

如果您是开厂子的老板(像吴某):

最后提醒: 买卖小事别马虎!签单前花1分钟确认“钱该找谁要”,就能省下打官司的麻烦。真遇到欠款,立刻收集送货单、付款记录、对方工商信息,直接找老板追讨。记住:法律只保护“认准人”的生意人,不是“糊涂人”!

(注:本文基于真实判例改编,人名、企业名已做脱敏处理,重点在于普法提示。具体案件请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