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车辆作业时伤人交强险应赔付-宁乡律师健康权纠纷案例解读
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健康权纠纷
案号:(2025)湘0182民初10020号
审理法院: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
二、介绍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的判决结果
案件事实:
2024年9月29日,黄某受某机械设备租赁服务部安排在长沙市文创学校工地上做事,负责在挂车上悬挂吊钩,协助湘F7吊车司机蔡某将圆形水泥管从挂车上起吊到地面。做事过程中,黄某在刚挂好吊钩还未离开起吊范围和给出可起吊指示时,蔡某即尝试起吊,导致水泥管砸到黄某脚部致使其受伤。
黄某受伤后即被送往宁乡市某医院急诊治疗,当日转某医院住院治疗,住院24天,于2024年10月23日出院。其伤情经司法鉴定所鉴定,因水泥管挤压至左足损伤已经行了左足趾截趾手术治疗致左足第1-5趾缺失,评定为八级伤残;误工期180日,护理期90日,营养期90日。
蔡某持有起重机司机证、B2驾驶证,系长沙某有限公司员工,事故发生时由该公司安排作业。案涉吊车湘F7登记在孙某名下,长沙某有限公司自认已从孙某处购买该专项作业车但未过户,并由该公司在某财保深圳分公司处购买了交强险、在某财保广州分公司处购买了特种设备责任保险。
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赔偿黄某186900元;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赔偿黄某371769.55元;长沙某有限公司赔偿黄某鉴定费900元;驳回黄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简单地论述案例的核心观点,以达到提示遇到类似纠纷的当事人该如何处理的效果
核心观点:
这个案子最关键的结论是:特种车辆(比如吊车、挖掘机)在工地作业时造成他人受伤,交强险必须赔!不能因为"不是在马路上开车"就拒绝赔付。很多保险公司会说"这不是交通事故,不在交强险范围内",但法院明确指出:特种车辆的主要工作就是作业,不是在路上跑,如果只在行驶时才赔,那交强险对特种车就没啥用了,这不符合国家设立交强险保护受害人的初衷。
给您几点实用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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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被"非交通事故"的说法吓退
如果您在工地、仓库等场所被吊车、挖掘机等特种车辆作业时伤害,千万别听信"这不算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不赔"的忽悠。本案中保险公司就是这么拒赔的,但法院还是判交强险要赔。记住这个规定:中国保监会明确答复"用于起重的特种机动车辆在进行作业时发生的责任事故,可以比照适用交强险条例"。 -
第一时间固定证据
- 拍下事故现场照片、视频,特别是特种车辆的车牌和保险标志
- 找现场工友作证,证明是谁在操作、怎么发生的
- 保留所有医疗单据,及时做伤残鉴定(像本案黄某通过鉴定确定了八级伤残,这是获赔关键)
- 查清车辆归属,是公司买的还是个人买的,有没有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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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重索赔权利要记牢
本案黄某很聪明:一方面向肇事方索赔,另一方面还和自己的用人单位就工伤待遇达成了调解。如果您是在工地上受伤:- 可以向造成伤害的特种车使用方索赔(如本案向长沙某有限公司索赔)
- 同时可以向自己的公司申请工伤赔偿
两笔钱可以同时拿,互不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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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保险公司拒赔怎么办
如果保险公司说"作业时不赔",您可以:- 要求他们出示拒赔书面通知(像本案某财保深圳分公司就发了拒赔通知书)
- 直接引用中国保监会2008年345号文件:"特种车辆作业事故可比照交强险条例"
- 坚决起诉,本案就是这么赢的,法院明确说"不宜将交强险适用限缩解释为车辆行驶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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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醒工地工作人员
- 作业时务必等吊车司机确认安全后再离开危险区域(本案就是黄某还没离开起吊范围,司机就操作导致的)
- 穿戴好安全防护装备,保持安全距离
- 如果被要求在危险区域作业,有权拒绝并报告安全隐患
总结一下:
特种车辆在工地"干活"时伤了人,交强险必须赔!这不是保险公司说了算,国家有明确规定。如果您遇到类似情况:先治伤、再取证、别轻信保险公司拒赔理由,必要时果断走法律程序。记住,法律站在受害者这边,本案就是最好的证明——法院不仅判交强险赔了,商业保险也赔了,总共获赔55万多元。
最后提醒:事故发生后3个月内是取证黄金期,越早行动越有利。安全无小事,但万一不幸受伤,一定要知道自己的权利,别让该赔的钱打了水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