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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中次责方不一定承担死亡赔偿责任-岳阳律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律师 发布于 阅读:12 岳阳律师


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案号:(2025)湘06民终3420号
审理法院: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
2024年3月25日5时7分许,兰某驾驶正三轮载货摩托车沿岳阳市巴陵东路由西往东行驶。至岳东饭店路段,将同向步行的行人高某从背后撞击抛落倒地后碾压,造成高某颅脑损伤合并脏器破裂出血导致的失血性休克而死亡,事发后兰某驾驶肇事的摩托车逃离现场。行人高某被撞后躺倒在该路段机动车道内,5时10分许,欧某驾驶小型轿车沿岳阳市巴陵东路由西往东行驶至事发岳东饭店路段时,碾压倒地的高某后并将其拖行至岳阳市人民医院门诊大楼路段。经司法鉴定,高某的死亡原因是兰某驾车撞击后碾压形成的颅脑损伤合并脏器破裂出血导致的失血性休克而死亡。欧某驾驶的小轿车将高某卷入车底拖行对高某身体造成的损伤符合死后伤特征。交警部门认定兰某负事故主要责任,欧某负次要责任,高某无责。欧某已向廖某甲等支付8万元,兰某所投保的保险公司已赔偿17.9万元。

法院判决结果:一审驳回廖某甲等的诉讼请求,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法院认定欧某的行为与高某死亡之间没有因果关系,欧某只需对拖行遗体造成的精神损害承担30000元赔偿责任,因已支付80000元,故无需再赔偿。

三、核心观点与处理建议
这起案件的核心在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中的"责任划分"不等于"死亡赔偿责任",关键要看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

很多老百姓看到交警认定"欧某负次要责任",就以为欧某必须赔钱。但法院最终没支持赔偿请求,原因很简单:专业鉴定证明高某在欧某开车经过前就已经死亡,欧某拖行的是遗体而非活人。就像你看到地上有具尸体开车碾过去,虽然行为不当要受处罚,但你不是导致死亡的人,自然不用赔死亡相关的钱。

遇到类似情况,您应该这样做

  1. 不要只看事故责任认定书:交警认定的是整个事故过程中的违规行为责任(比如没注意路面情况),但法院判赔偿要看具体行为与损害结果的因果关系。拿到认定书后,一定要配合司法鉴定看清楚"是谁的行为直接导致了伤害"。

  2. 死亡赔偿要抓"时间点":本案中3分钟很关键!高某被兰某撞后3分钟内死亡,欧某才开车经过。普通人可能觉得"3分钟人还能救",但法医通过伤口生活反应(比如是否出血)、皮肤颜色等专业判断死亡时间。如果对鉴定有疑问,一定要在交警阶段就申请重新鉴定。

  3. 分清"死亡赔偿"和"遗体损害赔偿"

    • 死亡相关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必须证明行为导致死亡
    • 遗体损害只能索赔精神抚慰金(本案判3万)
      别把两笔账混在一起要,否则像本案原告一样,明明拿到8万(远超应赔3万),还坚持要37万死亡赔偿,最终一分钱没多拿。
  4. 第一时间固定证据

    • 事故现场监控必须立即保存(本案关键证据就是3分钟内的监控)
    • 要求交警详细记录车辆痕迹(如本案中"车底血迹是否新鲜"的勘验)
    • 对死亡时间有争议时,立即书面要求做死亡原因鉴定

特别提醒:本案欧某虽不用赔死亡款,但因拖行遗体被判赔精神损失费。如果开车时感觉"压到东西",务必停车查看!很多司机因害怕担责选择开走,反而从"次责"变成要承担遗体损害责任,得不偿失。

最后记住:交通事故索赔不是看谁"有责"就赔钱,而是看谁的过错"直接导致"了损害结果。遇到纠纷别光盯着责任认定书,赶紧找专业律师分析因果关系,才能真正维护您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