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中受害者有严重基础病,商业险赔偿可按参与度计算-太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例解读
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案号:(2025)豫1627民初2397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24年10月17日17时许,在太康县迎宾路与淮河路交叉口处,时某丙驾驶电动三轮车由北向南行驶,因未按交通信号灯通行,与由南向北左转弯的孙某驾驶豫P***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时某丙受伤及两车损坏。太康县交警大队认定时某丙负事故主要责任、孙某负次要责任。时某丙先后三次住院:
- 2024年10月17日至19日,在太康县人民医院住院2天,花医疗费7445.38元,诊断为头部损伤、左侧下肢损伤、2型糖尿病、肝硬化等;
- 2024年10月19日至11月11日,在周口市中心医院住院23天,花医疗费38723.58元,诊断为肝硬化伴胃底静脉曲张破裂出血等;
- 2024年12月2日至23日,在周口市中心医院住院21天,花医疗费73088.31元,诊断为肝硬化失代偿期、肝恶性肿瘤等。
出院后,时某丙于2025年1月19日去世。经司法鉴定:时某丙直接死亡原因是食管胃底静脉曲张破裂出血导致失血性休克;根本死亡原因是肝硬化失代偿期;交通事故是死亡诱因,原因力为次要作用(建议30%)。
孙某车辆在某财险周口公司投保交强险和200万元商业三者险。叶某(配偶)、时某1(女儿)、时某2(儿子)作为时某丙继承人,起诉要求赔偿485437.34元。
法院判决结果:
某财险周口公司赔偿三原告共计275551.44元,其中:
- 交强险范围内赔198500元(含医疗费18000元、死亡伤残赔偿180000元、财产损失500元);
- 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77051.44元(按事故责任40%×损伤参与度30%计算)。
三、遇到类似纠纷,当事人该怎么办?
核心教训:"自身疾病"不是拒赔理由,但商业险会"打折"赔偿
很多人以为:如果交通事故中死者本身有重病(比如本案的肝硬化),保险公司就能全拒赔。但法院明确说:交强险必须全额赔! 为什么?
- 交强险是"保命钱":国家强制买的保险,目的就是保障事故受害者。哪怕对方全责、死者有严重基础病,保险公司都得在交强险限额内(目前20万)全额赔,绝不因"疾病参与度"扣钱。
- 商业险才"算细账":超过交强险的部分走商业险时,保险公司有权要求"打折"。比如本案:
- 事故责任划分:死者主责(60%)、司机次责(40%)→ 先按40%算;
- 疾病影响鉴定:交通事故仅是死亡的"次要原因"(30%作用)→ 再打3折;
- 最终商业险只赔(总损失-交强险)×40%×30% = 77051.44元。
您该怎么做?——3个保命动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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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信保险公司"不赔"的恐吓
- 如果对方说"死者本身有病,我们不赔",直接怼回去:
"交强险必须赔!商业险打折也得先鉴定!" - 重点:立即要求做因果关系鉴定(像本案鉴定"交通事故原因力30%"),这是索赔关键证据!没鉴定就谈赔偿比例,全是坑。
- 如果对方说"死者本身有病,我们不赔",直接怼回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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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要"锁死"三环节 证据类型 您必须收集的材料 为什么重要? 事故责任 交警出具的《事故认定书》 决定司机赔多少比例(本案次责赔40%) 损伤与疾病的关联 医院全程病历+司法鉴定意见书 证明事故是否加重病情(本案30%) 实际损失 医疗费发票、火化证明、亲属关系证明 避免保险公司"按医保扣钱" 特别注意:死者出院后短期内死亡(本案出院20天后去世),一定要主动申请尸检!否则像本案"无法明确死因",可能影响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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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清"两笔账"再签字
- 交强险账:死亡伤残限额20万、医疗费1.8万、财产损失0.2万 → 这部分绝不打折!
- 商业险账:
(总损失 - 交强险已赔) × 事故责任比例 × 事故原因力比例
(本案:(84万-19.85万)×40%×30% = 7.7万) - 警惕陷阱:保险公司常把"医保报销部分"从医疗费中扣除(本案原告医保已报5.4万),但法院支持的是"实际自付金额",记得核对清楚!
一句话提醒您:
交通事故中如果家人本身有重病,交强险必须全赔,商业险打折也要有科学鉴定!
别因一句"和事故无关"就放弃索赔,立即做三件事:锁证据、做鉴定、算两笔账。
(注:具体比例需结合当地标准,本案按河南2024年赔偿数据计算)
本文案例源自真实判决,为保护隐私隐去当事人全名。法律具有时效性,本文仅针对2025年河南地区同类案件,新法规出台后请以最新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