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施工人可向发包方追讨欠款但仅限欠付范围-滁州市南谯区律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案号:(2025)皖1103民初8480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2019年6月6日,招标人某2公司发送《中标通知书》至某1公司,载明:项目经理为梅伟。
2019年7月,某2公司(业主)与某1公司(总承包人)签订《京东2019-京东亚洲一号滁州苏滁物流园项目施工总承包工程合同》,约定由某1公司承建除业主独立发包的《桩基及地基处理工程》《桩基及强夯检测》及甲供材料外的所有内容。后某1公司通过项目经理梅伟将案涉项目石头挡墙部分工程交由梅某实际施工。
2022年4月24日,某2公司与某1公司结算确认案涉项目工程价款为113324075.74元。某2公司合计支付某1公司工程款111608592.92元。2025年7月22日,某2公司收到本院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一份,载明代某1公司履行到期债务金额为370307.8元。扣除上述已付款及代为履行到期债务,某2公司尚欠付某1公司工程款1345175.02元(113324075.74元-111608592.92元-370307.8元)。
2025年6月20日,经某1公司项目经理梅伟与梅某结算确认,梅某施工部分工程价款为734405.85元,某1公司尚欠付梅某174905.85元工程款,后某1公司未支付梅某任何款项。
本案审理过程中,梅某申请对某1公司及某2公司采取保全措施并支付保全费1520元。
判决结果简单说:
法院判某1公司必须付给梅某17万多元工程款,还要从2025年6月20日起按银行利率算利息;某2公司如果还欠某1公司的钱,就在欠款17万多元的范围内帮梅某要回这笔钱;另外某1公司得赔梅某1520元保全费。但梅某要求从2020年算利息等其他请求没被支持。
三、遇到类似纠纷怎么办?手把手教你避坑
这个案子说白了,就是一个“包工头”(梅某)给工地干活,总包公司(某1公司)欠钱不给,最后不仅从总包公司要回了钱,连发包方(某2公司,就是项目老板)也被拉来一起赔钱。但法院划了红线:发包方只在他们自己还欠总包公司的钱范围内担责,超出部分不用管。这就像你借朋友钱,朋友又欠别人钱,你只能让“债主”在欠你朋友的额度内帮你讨债,不能让债主多掏腰包。
给你的实操建议,照着做少踩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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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算单就是“命根子”,必须白纸黑字签字
梅某能赢,关键是有项目经理梅伟签字的结算单,写明“欠174905.85元”。现实中很多人干活只靠口头承诺,一拖欠就扯皮。记住:干活中途要阶段性签字确认,完工后必须让总包方负责人(比如项目经理)签书面结算单,注明欠款金额和日期。 没这个?光有微信聊天记录或转账凭证,法院可能不认账! -
利息起算时间别乱写,以结算日为准
梅某本来要求从2020年5月算利息,但法院只支持从2025年6月20日(结算确认日)开始算。因为法律默认:没约定利息的,就从“确定欠多少钱那天”起算。你写起诉书时,利息起算日一定填结算单上的日期,别自己往前推,否则法院可能只支持部分利息。 -
找发包方(项目老板)要钱,先查清他们欠不欠总包
梅某能告发包方某2公司,是因为法院查实:某2公司确实还欠某1公司134万多元(远超17万)。但如果你没证据证明发包方欠钱,告了也是白告! 下次遇到欠款:- 先去法院申请查总包和发包方的结算资料(像本案中某2公司自己承认欠134万);
- 如果发包方已结清总包款(比如付了95%以上),你就只能盯死总包公司,别浪费钱告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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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要趁早,否则赢了也拿不到钱
梅某一立案就申请冻结某1、某2公司的账户,保全费才花1520元,但保住了回款可能。现实中很多人赢了官司却执行不到钱,就是因为总包公司早把钱转移了。你一发现对方拖欠,马上做两件事:- 花1000多元申请法院冻结对方账户或工地款;
- 同步收集转账记录、聊天截图等证据,像本案用“微信聊天记录+定案结算表”锁死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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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拖!三年内必须起诉
梅某2020年干活,2025年才起诉,差点超时效(法律上一般3年内要告)。虽然本案因结算在2025年6月被认可,但欠款超过3年再告,对方一句“过期了”你就可能败诉。提醒:从结算日或最后一次催款日起算,3年内必须去法院立案!
最后划重点:
- 你是“包工头”?只跟总包公司签合同,就只找总包要钱;
- 总包跑路或没钱?赶紧查发包方是否欠款,有欠款才能拉发包方垫付;
- 没结算单?先补签再起诉,否则像本案原告一样,利息都少拿好几万!
(注:文中梅某某已按规则简化为梅某,公司名称保留判决书原表述“某1公司”“某2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