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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公司代偿后可追偿但违约金过高将被法院调减-马鞍山律师追偿权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律师 发布于 阅读:2 马鞍山律师


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追偿权纠纷
案号:(2025)皖0503民初6266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

2024年3月4日,马鞍山某江产业园公司与某银行马鞍山分行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向该行借款370万元,借款期限自2024年3月28日至2025年3月27日。同日,马鞍山某信担保有限公司与某银行马鞍山分行签订《保证合同》,约定马鞍山某信担保有限公司为马鞍山某江产业园公司在上述借款合同项下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2024年3月19日,马鞍山某信担保有限公司与马鞍山某江产业园公司签订《委托保证合同》,约定马鞍山某信担保有限公司接受马鞍山某江产业园公司的委托,为该公司向某银行马鞍山分行提供担保;马鞍山某江产业园公司未按期清偿到期债务由马鞍山某信担保有限公司代偿的,除向马鞍山某信担保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代偿全部款项20%的违约金外,还应按代偿全部款项的日万分之八乘以实际占用天数支付资金占用费。

2024年3月19日,马鞍山某信担保有限公司与马鞍山某江置业公司签订《抵押反担保合同》,约定马鞍山某江置业公司自愿为马鞍山某江产业园公司向马鞍山某信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抵押反担保;抵押物为位于马鞍山市花山区某小区4-202、4-302、4-402、4-501、4-502、4-602、4-702、4-802、4-902、4-1102、4-1202、4-1302共计12套房产。2024年3月27日,双方办理了抵押登记。

2024年3月19日,马鞍山某信担保有限公司与马鞍山某江置业公司、某科技集团公司分别签订《企业信用反担保合同》,约定两家公司为马鞍山某江产业园公司向马鞍山某信担保有限公司提供信用反担保。同日,马鞍山某信担保有限公司与刘某、林某签订《不可撤销个人连带责任信用反担保合同》,约定两人提供个人信用反担保。

借款到期后,马鞍山某江产业园公司未按约定向某银行马鞍山分行归还借款。2025年6月13日,某银行马鞍山分行向马鞍山某信担保有限公司送达《关于履行担保代偿责任的函》,要求代偿截至2025年6月13日马鞍山某江产业园公司贷款本金2864166.25元,贷款利息21912.3元,合计2886078.55元;同日,马鞍山某信担保有限公司为马鞍山某江产业园公司向某银行马鞍山分行代偿贷款本息2886078.55元。

法院判决结果

  1. 马鞍山某江产业园公司需向马鞍山某信担保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2886078.55元,并以该金额为基数,自2025年6月14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2. 马鞍山某江产业园公司支付律师费18000元;
  3. 马鞍山某信担保有限公司对马鞍山某江置业公司提供的12套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4. 马鞍山某江置业公司、某科技集团公司、刘某、林某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 各担保人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马鞍山某江产业园公司追偿;
  6. 驳回马鞍山某信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主要是高额违约金和资金占用费部分)。

三、核心观点及处理建议

这个案例的核心是:担保公司代偿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但约定的违约金和资金占用费如果明显高于实际损失,法院会依法调减

本案中,马鞍山某信担保有限公司主张20%的违约金加上日万分之八的资金占用费,合计年化利率高达50%左右,但法院最终只支持按年利率6%计算。为什么呢?因为根据法律规定,违约金的作用是弥补损失,不是让债权人牟取暴利。法院认为,担保公司代偿后的实际损失主要是资金被占用的利息损失,目前银行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一年期约为3%,法院酌情支持两倍即6%,这已经足够弥补损失了。

给遇到类似纠纷当事人的建议

如果你是借款公司(债务人)

  1. 签订担保合同时,要特别注意"违约金"和"资金占用费"条款。很多担保公司会设置高额违约金,比如本案中的"20%违约金+日万分之八资金占用费",这明显不合理。
  2. 如果担保公司起诉你,主张高额违约金,一定要向法院提出"违约金过高"的抗辩。法律规定,违约金不应超过实际损失的30%,一般不应超过LPR的4倍(目前约13.8%)。
  3. 保留好你与银行之间的借款合同,看原始借款利率是多少。本案中,银行给马鞍山某江产业园公司的贷款利率是4.05%,逾期上浮50%也只有6.075%,而担保公司却主张50%的费用,明显不合理。

如果你是个人或公司担保人(如本案中的刘某、林某或马鞍山某江置业公司)

  1. 签担保合同前,一定要搞清楚自己要承担多大责任。很多人像刘某一样,以为只是"帮公司签个字",实际上可能要承担全部债务!
  2. 如果发现合同是格式条款(就是担保公司事先印好的,不和你协商的),而条款明显加重你的责任,可以主张该条款无效。本案中刘某说"非本人真实意愿",但法院没采纳,因为没证据证明被胁迫。
  3. 如果有抵押物(如房产),不用担心担保公司会直接拿走你的房子。法律规定,担保公司必须先通过法院拍卖抵押物,如果拍卖款不够才找你补差额。本案中12套房产价值1700多万,远超代偿款280多万,所以刘某他们的担保责任很可能不需要实际履行。

特别提醒

最后提醒大家:签任何担保合同前,最好找专业律师看一下,特别是"违约金"、"资金占用费"这些关键条款。如果已经签了高额违约金的合同,被起诉时一定要大胆提出"调减违约金"的请求,法院通常会支持合理范围内的金额。担保是为了帮助企业融资,不是让担保公司变相放高利贷,法律会保护处于弱势一方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