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结算应以实际施工人确认的金额为准-芜湖律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案号:(2025)皖02民终2987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介绍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的判决结果
2015年8月20日,中建某公司与合肥某公司签订《安徽工程大学机电学院(新芜校区)图书馆、体育馆工程二次结构及粗装修分包合同》,合同价款暂定2,073,869.53元;2015年9月16日,双方就上述合同签订《补充劳务分包协议》,协议确定案涉工程价款增加1,784,602.01元。以上合计3,858,471.54元。2015年9月21日,案外人严某与合肥某公司签订协议书,挂靠合肥某公司就案涉工程进行施工。此后,严某将案涉工程转包给案外人魏某。2016年9月,案涉工程竣工。2017年1月13日,中建某公司与合肥某公司(严某)就案涉工程进行结算,价款为3,858,471.54元。2017年9月2日,中建某公司另与实际施工人魏某就案涉工程进行结算,价款为4,568,418.36元。
2017年11月3日,魏某及其丈夫徐峰就案涉工程以中建某公司、合肥某公司、严某、安徽信息工程学院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6日作出(2018)皖02民终1977号民事判决,认定魏某施工的工程总价款为4,568,418.36元。2018年12月19日,合肥某公司将判决确认的案涉工程款及利息等合计872,710.30元支付给魏某、徐峰。2019年1月11日,中建某公司支付合肥某公司工程款198,471.54元,连同前期支付的366万元,共计支付3,858,471.54元。此后,合肥某公司多次催要剩余工程款未果,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中建某公司支付合肥某公司工程款709,946.82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481,525.9元为基数,自2017年9月1日起;以228,420.92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1日起,均按年利率4.35%计算)。中建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核心观点与处理建议
这个案例的核心在于:工程结算金额应以实际施工人确认的、更符合实际情况的金额为准,不能仅因合同相对性而否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
很多包工头和小建筑公司老板可能遇到类似情况:总包方先跟你结算一个低价,后来却跟下面的实际施工人结算了一个更高的价格,然后告诉你"我们已经结清了"。本案中,中建某公司先是与合肥某公司结算了385万余元,八年后却在另案中确认工程实际价值为456万余元,并已向实际施工人魏某支付相应款项。法院最终判决中建某公司必须按456万余元的标准向合肥某公司补足差额。
为什么会这样判?主要有三点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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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顺序很重要:中建某公司与合肥某公司的结算是2017年1月,而与实际施工人魏某的结算是2017年9月。后一次结算更能反映真实工程量,且中建某公司在另案中已自认这个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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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施工人更有发言权:魏某作为真正干活的人,最了解现场情况。法院认为,"与更为了解工程实际情况、更能提交相关结算资料的实际施工人的结算应更符合实际情况"。总包方自己也承认"合肥某公司与严某不参与实际施工,对施工情况不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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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为考核故意做低结算:中建某公司辩称是为了公司考核需要"故意将案涉工程项目结算数额做低",但法院认为这种损害实际施工人利益的做法违背诚信原则,不予采信。
给遇到类似纠纷的朋友们几点实用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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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结算单前要核实:拿到结算单别急着盖章,一定要对照现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仔细核对。特别是工程已经完工的情况下,要确认是否包含了所有增项和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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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全过程证据:施工过程中的签证单、变更通知、验收记录等都要保存好。本案中,正是因为有另案判决确认了更高金额,合肥某公司才能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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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结算不符及时维权:如果发现总包方与下家结算金额高于与你结算的金额,不要因为怕得罪甲方而忍气吞声。本案中合肥某公司及时起诉,才挽回了70多万元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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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被"承诺书"忽悠:中建某公司拿出合肥某公司签的《承诺书》说"所有费用已结清",但法院认为这违背了实际工程量,不予认可。记住:任何违背事实的承诺都可能被推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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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专业人帮忙:工程纠纷专业性很强,特别是涉及多层转包时。本案中合肥某公司及时委托专业律师,梳理出关键证据链,才在二审中守住了一审胜果。
最后提醒:建设工程领域"低价中标、高价结算"的情况不少,但作为分包方或实际施工人,一定要守住底线——工程款必须与实际工作量匹配。遇到对方想"做低结算"的情况,宁可当时谈清楚,也不要事后吃大亏。毕竟,法院最终保护的,永远是那个真正付出劳动、创造价值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