祖坟被挖损毁需修复但未损墓穴不赔精神损失-兴国律师恢复原状纠纷案例解读
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恢复原状纠纷
案号:(2025)赣0732民初4612号
审理法院: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原告徐某与被告钟某均为兴国县高兴镇某村某组的村民。1971年,原告徐某的爷爷徐某去世后,被安葬在被告钟某家的老屋后方的山岭上,原告徐某家里修建了案涉坟墓。面对墓碑,墓碑上右边刻有“公元一九七一年岁次辛亥冬月吉日”字样,墓碑上中间刻有“父徐某老大人之墓”字样,墓碑上左边刻有“阳上继男正祥,孙某平、贵、安”字样。徐某系原告徐某的父亲,过继给徐某,现已去世。原告徐某家里每年均会到该墓地祭祀。
2024年清明节前,原告徐某到该墓地祭祀,发现该墓地座身左边(面对墓地的右边)的山地被挖掉了一部分,认为损害了该墓地。原告徐某经过了解,发现是被告钟某所挖,遂打电话给被告钟某,双方协商未果。原告徐某又向当地村委会请求调解,当地村委会干部通过电话联系被告钟某,被告钟某表示会处理但未付诸行动,调解未成功。原告徐某再向兴国县高兴镇人民政府信访反映有关情况。2025年5月30日,兴国县高兴镇人民政府作出“高信办复字[2025]9号”《关于徐某信访事项办理情况的回复》。该回复载明“经调查,2024年初,老营盘村钟某在其房屋后的山地开挖,施工时将您家祖坟部分损毁,并非政府将您家祖坟毁坏。纠纷发生后,我镇工作人员曾多次进行调解,当时钟某同意会尽快处理,但截止目前一直未将该处恢复原状。由于钟某常年在外务工,经电话沟通,钟某承诺回家后会及时与您协商,妥善解决好此问题。如不服本回复意见,您可自收到本回复意见之日起30日内,可向兴国县人民法院通过诉讼进行申诉。”此后,原告徐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诉讼过程中,法院于2025年9月17日先到当地村委会了解情况,后到现场进行勘验。经法院勘验:案涉坟墓在山坡上,墓穴外围修建了半月形的“沙手”(土话)。面对坟墓,“沙手”左上方的宽度约1.7米、左下方的宽度约2.1米,“沙手”右边部分山地被挖后右上方的宽度约1.4米(根据对称,比左上方少了约0.3米)、右下方的宽度约1.3米(根据对称,比左下方少了约0.8米)。该山地被挖后,靠原告家祖坟一边的山坡形成了梯形直立面,确实损害了原告徐某家祖坟的“沙手”。
本案庭审中,法院询问原告家祖坟所在地的林地使用权情况,原告徐某回答“1971年我爷爷去世的时候,那块林地是集体的,还没有分。1981年分给被告爸爸钟某家里,现在不知道是分给被告钟某还是他哥哥钟某的”。
法院判决结果很简单:
- 被告钟某要在判决生效后90天内,在挖山形成的梯形直立面处修建挡土墙(具体要求:从现有被挖山地处面向坟墓,长度往左4米、往右6米;高度按现有未损坏山地地面;底部宽至少0.6米,顶部宽至少0.3米;基脚深度至少0.5米)。
- 驳回原告要求赔偿20000元精神损失费的请求。
-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钟某承担。
三、核心观点及处理建议
这个案子的核心就一句话:挖山损毁祖坟外围需修复,但未破坏墓穴不赔精神损失。 为什么这么说?因为法院查明,被告挖山导致祖坟的“沙手”(坟墓外围护坡)受损,可能引发山体滑坡,所以必须修挡土墙防止进一步损坏。但坟墓本身没被挖开,死者遗骸没受影响,这就不算严重侵害人格尊严,精神赔偿自然得不到支持。
如果您遇到类似纠纷,记住这三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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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时间固定证据,别等“秋后算账”!
像本案原告一样,发现祖坟被挖,马上用手机拍视频、照片(要拍清损坏部位和周围环境),同时向村委会、镇政府信访。兴国县高兴镇政府的书面回复成了关键证据,直接帮原告“坐实”了侵权事实。记住:口头调解没用,一定要拿到红头文件或书面记录,这是打官司的“救命稻草”。 -
起诉时别“狮子大开口”,要抓重点!
原告一开始要被告用混凝土把挖掉的325方山地全填回去,还要2万精神赔偿,结果法院只判了修挡土墙。为啥?因为恢复原状≠完全复原,法院会看“实际必要性”——本案中挡土墙就能防滑坡,没必要大动土方。精神赔偿更得“伤筋动骨”:要是墓穴被挖、遗骸暴露,才可能赔钱;只是外围护坡损坏,很难支持。所以,起诉时聚焦“防止继续损坏”(比如修护坡、加固),别乱要精神损失费,否则可能像本案一样被驳回。 -
别拖时间,越快解决越有利!
本案从2024年挖山到2025年9月判决,拖了一年多。被告常年在外务工,调解总落空,最后法院直接判了。提醒大家:纠纷一出,30天内向法院起诉(信访回复里写了时限!),别指望对方“良心发现”。祖坟涉及家族情感,早处理早安心,拖久了证据可能灭失,连修挡土墙都难落实。
最后唠一句:祖坟是中国人慎终追远的根,损毁它既违法也伤风败俗。但打官司不是比谁嗓门大,而是比谁证据硬。遇到问题,冷静取证、依法维权,才能既保住祖坟尊严,又省下冤枉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