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分包致工人受伤分包单位必须担责-沅陵劳动争议律师案例解读
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劳动争议
案号:(2025)湘1222民初748号
审理法院: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原告经案外人刘某甲介绍,于2024年6月16日到G59段某杜某隧道项目工地,从事钻工、打眼放炮工作,未参加工伤保险。2024年7月2日23时许,原告与作业小组从事立拱架作业时,被"28钻机"砸到脚部,当即回到宿舍休息。2024年7月7日,原告前往桃源县某医院检查,初步诊断为左足舟骨骨折。2024年7月10日,被告广某公司向原告转账支付10000元,并附言"民工受伤一次性赔偿金"。原告认为被告广某公司未按工伤标准支付赔偿金,于2024年6月16日向沅陵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仲裁委经审理,于2024年9月19日出具某案字(2024)第054号裁决书,裁决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随后,原告又向沅陵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被告中国某公司与被告广某公司承担用工主体责任,仲裁委经审理,以仲裁请求不明确为由,于2025年2月20日出具某不字(2025)第026号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决定不予受理。
另查明,本案被告中国某公司系一家依法成立的从事建设工程施工、建设工程勘察、建设工程设计、对外承包工程等建筑工程公司,系G59呼北高速公路张家界至官庄段一期工程的总承包人,其于2024年1月12日与本案被告广某公司签订了《G59呼北高速公路张家界至官庄段一期工程第二合同段‖标隧道5标劳务分包合同》,将涉案工程项目劳务分包给了本案被告广某公司,同时本案原告受伤的工地系被告广某公司施工范围。
再查明,被告广某公司系一家依法成立的从事水利水电工程、房屋建筑工程、公路工程、建筑劳务工程等建筑工程公司,其于2024年5月3日与案外人廉某签订了《G59呼北高速公路张家界至官庄段第‖合同段某杜某隧道洞身爆破开挖及立拱架施工劳务合作协议》,将涉案劳务工程违法分包给了自然人廉某。案外人刘某甲系廉某聘请的工地管理人员,原告日常工作安排及工资发放由刘某甲负责。
法院判决结果:由广某公司承担唐某的用工主体责任,驳回唐某要求中国某公司承担责任的诉讼请求。
三、遇到类似纠纷该怎么办?
第一,认清"包工头"背后的真正责任方
很多工人受伤后,只知道找直接带班的"包工头"(本案中的廉某),但包工头往往没钱赔。本案中法院明确指出:当正规公司将工程违法分包给没有资质的个人(包工头)时,正规分包公司必须为受伤工人兜底!就像本案中广某公司把工程包给廉某,廉某又找人干活,结果工人受伤,法院判决广某公司要承担责任。
第二,别被"一次性赔偿"蒙蔽双眼
本案中广某公司转账1万元时备注"民工受伤一次性赔偿金",很多工人以为拿钱就了事了。但法院指出:这笔钱很可能远不够工伤赔偿标准!工人要注意:
- 收钱时别轻易签"一次性了结"协议(本案中工人就因没做劳动能力鉴定,事后想推翻协议但法院没支持)
- 一定要先确定伤情严重程度,骨折等伤可能构成伤残,赔偿金额会高很多
- 如果公司用"一次性赔偿"搪塞,应立即向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第三,收集证据有技巧
工人往往不懂留证据,本案原告就因多数证据是复印件被法院不采信。正确做法:
- 入场时拍工地"维权告示牌"(本案中这个证据被法院采信了)
- 工资条、工作记录尽量要原件,微信记录保留原始手机
- 受伤后第一时间让工友写情况说明并签字(本案中证人证言帮了大忙)
- 公司转账备注"工伤赔偿"的记录千万别删(本案中这条备注成为关键证据)
第四,维权路径要走对
本案工人走了弯路:先申请确认劳动关系被驳回,又因仲裁请求不明确被不予受理。正确步骤:
1️⃣ 受伤后30天内:要求公司向社保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公司不申请的,工人自己1年内可申请)
2️⃣ 同时收集:工作证、工资记录、医疗记录等证据
3️⃣ 若遇违法分包:直接找分包公司(不是包工头)要求赔偿,必要时起诉
4️⃣ 别被"调解"忽悠:没做伤残鉴定前,别轻易签赔偿协议
特别提醒包工头和小公司
本案中广某公司以为把活包出去就没事了,结果要担责。所有公司注意:
- 把工程包给个人必须谨慎!法律规定只能包给有资质的公司
- 要求下家提供用工证明,确保工人参加工伤保险
- 发生事故别想"私了",正规处理才能避免更大损失
记住:法律设立"用工主体责任"就是为了保护像唐某这样的普通工人。遇到公司推诿时,别怕麻烦,按法律程序一步步来,你的权益才能真正得到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