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受伤索赔,保险公司不能随意扣除非医保用药-息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例解读
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案号:(2025)豫1528民初5877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息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25年2月22日17时50分许,徐某驾驶豫SKN8号牌小轿车沿东进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息县东进路与白公胜路交叉口时,与徐某乙驾驶的豫S7E号牌小轿车发生碰撞,后又撞到路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导致路某受伤、电动车和手机受损。息县交警大队认定:徐某负主要责任,徐某乙负次要责任,路某无责任。
路某受伤后,于2025年2月22日至3月18日在信阳某医院住院24天,诊断为股骨髁骨折、胫骨平台骨折等;2025年6月3日至6日再次住院3天取内固定装置。共花费医疗费17177.33元。经鉴定,路某构成十级伤残,误工期270日、护理期120日、营养期90日。
徐某和徐某乙的车辆均在中国平安某有限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保额200万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路某起诉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193179.34元。
法院判决结果:中国平安某有限公司赔偿路某181449.79元(包括医疗费、伤残赔偿金、误工费等),驳回路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82元,由路某负担116元,徐某和徐某乙各负担983元。
三、遇到类似事故,普通人这样处理才不吃亏
这个案子看似简单,但藏着好几个普通人容易踩的“坑”。作为律师,我常遇到当事人因不懂规则白白吃亏。下面用大白话告诉你:交通事故受伤后,记住这三件事,能多拿赔偿少走弯路!
第一,保险公司说“非医保用药不赔”?直接怼回去!
本案中,保险公司想扣掉10%的“非医保用药”,但法院没支持。为啥?
- 关键点:保险公司必须证明哪些药不该用、为什么不该用。如果只说“按合同要扣10%”,法院根本不认账!
- 你的操作:
- 保留所有医疗发票和用药清单(哪怕一张小票也别扔);
- 如果保险公司拒赔,直接说:“请列出具体哪些是非医保药,并证明和伤情无关”。
- 记住:医院开的药,只要是治伤必需的,保险公司都得赔。别被“行业惯例”忽悠!
第二,误工费别乱算,算错少拿上万元!
路某主张270天误工费,但法院只认217天,为啥?
- 关键点:误工期不是“想休多久就算多久”,必须从事故当天算到定残前一天。本案中,路某2月22日受伤,9月28日定残,中间实际只有217天。
- 你的操作:
- 立即保存收入证明(比如银行流水、单位证明);
- 如果是种地、打零工,像路某这样有土地承包证的,按“农林牧渔业工资”标准算(河南是58857元/年);
- 千万别自己瞎填天数!误工期超了,法院会直接砍掉。
第三,手机、衣服坏了?没证据一分不赔!
路某要3000元手机费,法院只支持600元。因为:
- 关键点:事故认定书没写“手机受损”,她只交了照片,没维修发票。法院认为:损失必须有铁证!
- 你的操作:
- 事故现场立刻拍照:伤情、车辆、手机屏幕裂痕、衣服破损;
- 24小时内报警并要求交警在认定书上写明“财物损失”;
- 手机去官方售后开维修单,衣服保留购买凭证。
- 小提醒:轮椅、拐杖这类辅助器具,发票写清名字才能赔(本案中1708元全支持了)。
最后划重点:
- 交强险优先赔:本案两辆车都有交强险,损失没超限额,所以保险公司各赔50%。如果只有一方有保险,先找他的交强险“兜底”(医疗费最高赔1.8万,伤残最高18万)。
- 鉴定费保险公司出:为确定伤残做的鉴定,费用必须由保险公司承担,别自己垫!
- 人不到庭≠能赖账:徐某和徐某乙没出庭,但该赔的分文不少——躲没用,该配合就配合。
一句话总结:出事故后,3天内做3件事——拍全现场照片、拿到带“财物损失”的事故认定书、保留每张医疗票据。普通人按这个流程走,90%的赔偿都能顺利拿到手。真遇到扯皮,直接拿本案判决书(案号(2025)豫1528民初5877号)给保险公司看:法律早就堵死了他们的“小动作”!
(注:文中“徐某”“徐某乙”“路某”“中国平安某有限公司”等均为化名或化简名称,符合司法文书隐私保护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