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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已通过工程质量验收合格购房人无权拒收-慈利律师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律师 发布于 阅读:0 慈利律师


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案号:(2025)湘0821民初1552号
审理法院: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的判决结果

2019年10月14日,卓某、叶某与慈利县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金慈公司")签订《慈利县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购买慈澧鑫城项目中的第5幢1单元30层1302号房,建筑面积130.59平方米,单价5789.11元,总金额756000元。合同约定金慈公司应当在2020年12月30日前,将"该商品房经验收合格并符合本合同附件三所约定的装饰、设备标准"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

2020年11月25日,金慈公司作出《延期交房通知书》,通知因疫情影响和新验收办法要求,交房日期延期6个月至2021年6月30日,并于2021年3月6日通过中国邮政快递向卓某邮寄了该通知书。2018年9月6日,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勘查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对慈澧鑫城建设项目4#楼进行地基与基础(地下室)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2019年11月12日对该4#楼进行主体结构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2020年9月26日对4#楼进行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综合验收结论均为"合格"。金慈公司解释称因部分业主对数字4有忌讳,将4号楼变更为5号楼,故上述验收实际针对原告购买的房屋。

2021年7月13日,卓某去收房,在交房审批表上签字表示"出卖人不能提供'三书一证一表'及面积、防水、安全问题争议,本人不认可已经符合交房标准,不同意收房"。直到2022年12月2日,卓某在交房审批表上签字"业主自愿从今日起收房,物业费经尤总同意从今日开始计算"。

卓某、叶某认为从2020年12月30日至2022年12月2日共计702天延期交房,起诉要求金慈公司支付违约金53382.19元、利息92529.12元、在外租房租金15800元及精神损害赔偿金10000元。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原告卓某、叶某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734.23元由原告负担。

三、核心观点与处理建议

这个案子的关键在于:房屋是否达到合同约定的交房标准。很多购房者像卓某、叶某一样,认为开发商必须提供"三书一证一表"(《建筑工程质量认定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住宅质量保证书》、《房产开发建设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合格证》、《建筑竣工验收备案表》)才能交房,否则就是违约。但法院判决告诉我们:这不一定对!

法院为何不支持购房人的请求?核心原因有两点:

第一,合同约定的交房标准是"该商品房经验收合格",而非必须提供"三书一证一表"
本案中,合同明确约定交房条件是"该商品房经验收合格并符合本合同附件三所约定的装饰、设备标准"。法院根据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裁判观点,认定这里的"验收合格"是指房屋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即由设计、施工、勘察、监理等单位共同验收并出具"合格"结论。本案中,开发商已在2019年11月12日完成了主体结构验收,2020年9月26日完成了竣工验收,均显示"合格",完全达到了合同约定的交房标准。"三书一证一表"虽然是购房人常听说的交房文件,但合同并未将其作为交房条件,购房人不能以此为由拒绝收房。

第二,疫情确实属于可延期交房的"不可抗力"因素
开发商在合同约定交房日期前已书面通知因疫情影响延期至2021年6月30日,而购房人没有在合理期限内提出异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疫情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这种情况下的延期是合法的。2021年6月30日之后,房屋已经验收合格,具备交付条件,购房人再以各种理由拒绝收房,就属于自身原因导致的延迟,不能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

遇到类似纠纷,您应该这样做

  1. 先看合同约定:不要凭"常识"或"别人说"判断交房标准,一定要仔细阅读您与开发商签订的购房合同中关于"交付条件"的具体条款。如果合同写的是"经验收合格",通常指的就是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如果写的是"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表",那才需要备案完成。

  2. 关注开发商通知:如果开发商因疫情等不可抗力因素通知延期交房,一定要及时查看并保留通知证据(如短信、邮件、邮寄回执等)。如果您不同意延期,应当在合理期限内书面提出异议,而不是默默等待。

  3. 验房时理性判断:收房时发现房屋有质量问题,可以要求开发商整改,但要分清是影响居住安全的严重质量问题,还是一般瑕疵。如果是严重质量问题(如主体结构不合格、严重漏水等),您可以拒绝收房;如果是一般问题(如墙面不平、小裂缝等),应在验收单上注明问题并要求整改,但不应以此为由完全拒绝收房。

  4. 及时沟通协商:与开发商发生争议时,先尝试沟通解决,保留所有沟通记录。如果开发商确实存在严重违约行为,再考虑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但要注意诉讼时效(通常为3年)。

  5. 专业咨询很重要:遇到复杂情况,不要自行判断"肯定能赢",应咨询专业房地产律师。比如本案中,购房者以为"没有三书一证一表就是违规交房",但法院根据合同约定和司法解释作出了相反认定,如果提前咨询律师,可能避免不必要的诉讼损失。

最后提醒大家:购房是人生大事,签订合同时务必逐条阅读,特别是关于交付条件、违约责任等关键条款。不要因为急于买房而忽略合同细节,也不要轻信销售人员的口头承诺。保留好所有购房凭证和沟通记录,一旦发生纠纷,这些就是您维权的有力证据。

(注:本案判决依据的是民法典施行前的《合同法》,但关于商品房交付标准的认定原则至今仍然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