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房合同到期不续租必须腾房否则承担高额占用费-隆回县律师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案号:(2025)湘0524民初5161号
审理法院: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某公司(甲方)、曾某(乙方)于2023年7月11日签订了《隆回某区公租房租赁合同》,由曾某承租了某公司所有的隆回某区公租房第1栋某号房,双方约定:房屋面积为61.63平方米;房屋租金为3.5元/平方米/月,物业费为1.40元/平方米/月;租赁期限自2023年6月30日起至2024年6月29日止;同时约定:乙方在租赁期满需要续租的,符合续租条件的,需提前三个月申请并在甲方同意条件下签订续租合同,否则视同不续租;续租租金按市场行情双方再做约定,同等条件下乙方对该房屋有优先租用权。曾某按约定支付了合同租赁期限内的房租和物业费。合同到期后,某公司根据“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对象为某区内企业新就业无房职工、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享受魏源人才引进计划高层级人才、园区企业的县外合作工厂派驻隆回某区企业常住人员”的规定,对不符合公租房租赁条件的社会人员提高了租金标准。2024年10月,某公司相应出台了《隆回县某有限公司关于将隆回某区部分公租房实行市场化出租方案》。该方案中有关市场出租租金标准的内容为:年租金为单间53.14元/平方米/年(月租金4.43元/平方米/月),一室一厅为56.57元/平方米/年(月租金4.71元/平方米/月),两室一厅为60元/平方米/年(月租金5元/平方米/月);物业服务管理费市场价格为1.48元/平方米/月。由于曾某不符合政策性入住公租房条件,只能按市场化出租方案承租,曾某承租的第1栋某号房属于一室一厅户型,因该方案的租金标准高于原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曾某就不愿再签订租赁合同,又不同意腾退房屋、办理退房手续,经某公司向曾某多次催告未果。
判决结果:法院判令曾某在10日内腾空并返还房屋,同时支付从2024年6月30日起到腾退日的房屋占用费(按4.71元/平方米/月计算)和物业费(按1.48元/平方米/月计算)。例如,截至2025年3月16日,曾某需付占用费2506元、物业费787.46元,之后每天还要继续算钱,直到他真正搬走为止。
三、遇到类似纠纷,普通人该怎么做?
这个案子很简单:租房合同到期了,你不续租又不搬走,就得按更高标准付钱,法院会强制你腾房! 很多人以为“房子我住着,房东不能拿我怎样”,结果被坑惨了。我用大白话告诉你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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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到期前3个月,盯紧“续租条款”
判决书里写得明明白白:原合同约定“续租要提前3个月申请,否则视同不续租”。曾某没在2024年3月底前(合同6月到期)去办续租,等于自动放弃权利。提醒你:租房时一定要看清合同最后几页!如果写着“到期不申请=自动退租”,到期前1个月就该主动联系房东:要么签新合同,要么商量搬走时间。别等房东催你——拖得越久,后面越被动。 -
房东涨租金,不接受就赶紧搬,别赖着
曾某吃亏在哪儿?合同到期后,房东按政策把月租从3.5元涨到4.71元(还多了物业费),他觉得贵不肯签新合同,但又赖在房子里不走。法院直接说:你没签新合同,就是非法占房! 按《民法典》,这种情况下,你不仅要付原来的租金,还得按房东新标准交“占用费”——本案中涨了34%!正确做法:如果觉得涨租不合理,到期当天就搬走。哪怕只多住1天,也可能被算占用费(本案从2024年6月30日就开始计费)。保留搬走时的视频、水电表记录,避免房东乱扣钱。 -
“口头承诺”没用,一切以合同和书面通知为准
曾某在法庭上喊冤:“当初房东说能租3年,还能800元买下来!”但法院根本不认——没写进合同的话,全是空话。判决书强调:续租条件必须“书面申请+房东同意”,光嘴上说没用。血泪教训:租房时,所有承诺(比如“长期租”“能买”)必须白纸黑字写进补充协议。房东发的涨价通知、催搬通知,一定要拍照保存。像本案中房东多次书面催告,曾某当耳旁风,最后成了败诉铁证。
最后划重点:
- 合同到期日就是“最后期限”,超1天不搬=开始倒贴钱!
- 拒绝续租新条件?立刻腾房!赖着不走=给房东送“罚款”。
- 有争议先搬走,再找社区或12348法律援助热线商量补偿,别拿房子当筹码。
房子是房东的,法律只保护“合法居住”。记住:不续租≠能白住,早搬早省钱! 遇到类似问题,别学曾某“死扛”,及时处理才能止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