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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对方全责应全额赔偿医疗费 - 衡南县律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律师 发布于 阅读:3 衡南律师


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案号:(2025)湘0422民初2665号
审理法院: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和判决结果
2023年8月28日18时8分许,被告王某驾驶小型轿车沿蒸湘南路由南往北衡阳市方向行驶,车辆行驶至衡南县云集大道与蒸湘南路十字路口时,违反交通信号灯,撞到停在十字路口西往北方向道路安全岛内等红绿灯的驾驶人谢某甲搭载乘坐人周某驾驶的无牌二轮电动车、驾驶人谢某乙驾驶的无牌三轮车、驾驶人李某驾驶的无牌二轮车、驾驶人颜某驾驶的衡阳2006302二轮电动车。造成驾驶人谢某乙经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驾驶人谢某甲、李某、颜某,乘坐人周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2023年9月13日,衡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王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驾驶人谢某乙、谢某甲、李某、颜某,乘坐人周某不承担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至南华大学某南华医院进行治疗,实际住院111天,诊断为失血性休克、左股骨开放性骨折、左腓骨粉碎性骨折、多发肋骨骨折、肺挫伤、背部挫伤、左髌骨骨折等。花费医疗费222381.84元。原告李某系湖南某有限公司的职工,该公司向衡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2023年10月13日,该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李某受到的事故伤害属于工伤认定范围,认定为工伤。事故发生后,被告王某为原告垫付了11000元医疗费。2025年3月,李某就工伤保险金支付问题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25年6月30日法院判决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明确指出:李某要求人社局先行支付工伤医疗费的主张不成立,应由王某承担的医疗费用部分,李某需通过民事途径向王某索赔。

法院判决结果很简单:王某要在判决生效后十天内,赔偿李某医疗费和住院伙食补助费共220258.19元(原本医疗费221258.19元加住院伙食补助费10000元,扣除王某已垫付的11000元)。

三、遇到类似纠纷,普通人该怎么办?
这个案子特别典型,很多老百姓遇到交通事故时容易踩坑——以为“单位给我办了工伤保险,医疗费就能找社保局报销”,结果白白耽误时间,钱要不回来。咱们用大白话捋一捋核心教训,教你三步走:

1. 先搞清“谁该赔钱”,别被“工伤”绕晕

2. 证据要像“攒宝贝”一样留好

3. 别等“对方有钱再赔”,越快行动越有利

最后唠一句:交通事故闹到打官司,很多人觉得“麻烦”“不敢告”。其实法律站你这边——对方全责,你就稳赢!别信“等社保局报销”的忽悠,第一时间抓证据、告肇事者,钱才能快点进兜。下次再遇到类似事,记住:要钱找司机,别找社保局;证据留齐全,3年是底线

(注:本文仅针对类似案例提供一般性指引,具体案件请咨询当地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