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人代偿汽车贷款后有权追偿但利息不能超LPR4倍-宁乡律师追偿权纠纷案例解读
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追偿权纠纷
案号:(2025)湘0182民初9923号
审理法院: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的判决结果
法院认定事实:
2022年11月11日,彭某与娄底某有限公司签订《某乙汽车购销合同》,购车款共计134000元,彭某支付首付款4000元,余款13万元由金融机构贷款支付。同日,该公司向彭某出具增值税发票,价税合计13万元。某乙公司于2022年11月12日向娄底某有限公司支付13万元。2022年11月28日,彭某所购车辆登记车牌号XXX,登记所有人彭某。
2022年11月12日,湖北某有限公司向某乙公司出具《担保确认函》,自愿为彭某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2024年9月14日,某乙公司向湖北某有限公司发出《汽车融资租赁担保代偿通知书》,载明彭某已连续逾期3次,累计逾期5次,尚欠租赁本金95133.53元,利息2331.24元,要求代偿。同日,某乙公司出具保证人代偿证明,确认湖北某有限公司偿还全部债务97464.77元。
彭某陈述只在4S店签订了购车合同,否认融资租赁合同上的签名是其本人所签,但认可办理了贷款手续并还款至2024年6月15日。2024年9月14日,湖北某有限公司与某乙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某乙公司将债权转让给湖北某有限公司。
判决结果:
- 彭某10日内偿还湖北某有限公司代偿款97464.77元;
- 按一年期LPR(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支付自2024年9月14日起的利息;
- 湖北某有限公司对抵押车辆有优先受偿权;
- 驳回湖北某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主要是高利息主张)。
三、核心观点与处理建议
关键教训:电子签约不能抵赖,代偿追偿也有"价格天花板"
很多人以为"4S店办的贷款不关我事",或者"电子合同没我签字不算数",这个案子就是典型反例。彭某死不承认签过融资租赁合同,但法院根据e签宝的人脸识别记录,直接认定合同有效——现在刷脸签约和纸质签字法律效力完全一样!更扎心的是利息计算:原告公司主张按24%年利率收逾期利息,但法院只支持LPR4倍(当前约13.8%),相当于本金9.5万的利息直接砍掉近1万!
遇到类似纠纷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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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验三证,别被吓住
- 合同真伪:收到追偿通知,马上要对方提供电子签约的认证记录(如人脸识别截图、短信验证码记录)。本案中e签宝的人脸比对通过,抵赖无效。
- 还款明细:重点查"累计逾期次数"是否准确。彭某实际还到2024年6月,但系统显示"累计逾期5次",必须让对方出示每期还款记录。
- 抵押登记:确认车辆是否真的登记在你名下(本案车牌号XXX登记所有人是彭某),否则对方无权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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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守利息"红线"
- 2020年后新规:所有逾期利息+违约金总和不能超过LPR的4倍(现在约13.8%),不是过去的24%!
- 算笔明白账:本案本金95133.53元,若按24%算一年利息要2.28万,按LPR4倍只算1.3万,差近1万!
- 维权话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规定,利息总和不能超过LPR4倍,请重新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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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判救命锦囊
- 别纠缠"签名真假":彭某最大的失误是死咬"签名不是我签的",但电子认证铁证如山。正确做法:
✓ 承认欠款事实:"我确实欠钱,但金额有疑问"
✓ 要求核对明细:"请提供2022年至今的完整还款流水"
✓ 主动提方案:"我现在只能还X万,能否分期?"(本案彭某愿意还但被高额利息吓退)
- 别纠缠"签名真假":彭某最大的失误是死咬"签名不是我签的",但电子认证铁证如山。正确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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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住最后防线:你的车
- 拖车必须走法律程序:本案支持了优先受偿权,但担保公司必须通过法院拍卖车辆,不能私自拖车!湖南去年就有担保公司因私拖车被判刑。
- 拍卖价超债要退款:如果车拍卖10万,只欠9.7万,对方必须退你3000元。
特别提醒:现在4S店常用"融资租赁"代替贷款(本质是"以租代购"),签合同时务必看清:
⚠️ 车辆所有权陷阱:融资租赁期间,车登记在你名下但所有权属于出租方,逾期可能被收车!
⚠️ 抵押登记必须本人办:本案因4S店代办导致权属混乱,自己去车管所查抵押状态最保险。
记住:欠债要还,但不该还的1分钱都不能多掏。遇到追偿先查三件事:合同谁签的、钱还了多少、利息超没超LPR4倍。实在搞不清,打开手机查案号(2025)湘0182民初9923号,就能知道法院到底怎么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