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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界开采被专业报告警告后仍继续将被追究刑事责任-沙洋律师非法采矿案例解读

征和律师 发布于 阅读:6 沙洋律师


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非法采矿罪
案号:(2025)鄂0822刑初142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沙洋县人民法院

二、介绍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的判决结果

案件事实:
京山某甲矿业有限公司2016年成立并获得开采京山县花山矿区建筑石料用灰岩矿的采矿许可证,准许开采深度为"由175米至75米标高"。刘某元于2016年底担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全面工作。

2020年12月,某甲公司委托湖北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编制该年度《矿山资源储量变化表》。该公司人员在现场勘测时发现存在越界超深开采问题,并于2021年2月前向某甲公司提交了报告,表中测量数据显示局部开采最深已至71.309米,且"存在问题与建议"栏明确指出"矿区中部最低开采平台已开至最低开采标高,开采时注意防止越界超深开采"。

某甲公司收到该报告后,刘某元作为公司负责人继续指使越界超深开采,截至2021年12月底,继续向下越界超深开采至局部深度达64.54米。

经湖北某咨询有限公司调查认定,某甲公司2020年度越界开采建筑石料用灰岩矿4.91万吨,2021年度越界开采28.49万吨。经荆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认定,2021年度非法采矿价值达389.7432万元。

案发后,刘某元于2023年11月6日经执法人员联系后主动接受调查,并代表某甲公司向荆门市公安局缴纳违法犯罪所得468.9415万元。

判决结果:

  1. 京山某甲矿业有限公司犯非法采矿罪,判处罚金人民币75万元(已缴纳行政罚款的,予以折抵)。
  2. 刘某元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3. 京山某甲矿业有限公司违法所得468.9415万元,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三、案例的核心观点及应对建议

这个案件告诉我们一个非常重要的道理:明知越界开采被专业报告警告后,仍然继续开采,将被认定为故意犯罪,企业及负责人将面临严重的法律后果

很多人以为,只要矿产公司正常经营、缴纳了税费,开采深一点、宽一点没什么大不了。但这个案例清楚地表明:采矿许可证上写的开采范围和深度,就是法律红线,绝不能越雷池一步。更关键的是,即使有专业机构明确指出问题,仍然继续开采,这在法律上就是"明知故犯",将被从严追究责任

遇到类似情况,应该怎么做?

  1. 看到警告立即停手
    案例中,专业机构已经白纸黑字在报告中写明"注意防止越界超深开采",但公司还是继续开采,这就从"不小心"变成了"故意犯罪"。如果你的公司收到类似报告指出问题,第一反应必须是立即停止相关区域的开采,而不是想着"再挖一点就停"。

  2. 负责人不能当"甩手掌柜"
    很多人以为,只要自己不直接指挥,就能逃避责任。但本案中,刘某元作为法定代表人,即使没有亲自到现场指挥,但作为"负责全面工作"的人,对违规行为"授意、纵容",就要承担刑事责任。企业负责人必须真正管好安全生产,不能对明显违规行为视而不见

  3. 专业报告不是"走过场"
    很多企业每年都会委托机构做资源储量测量,但往往把报告当"例行公事",看完就放抽屉里。这个案例告诉我们,这些报告既是技术文件,更是法律证据。如果报告指出问题,必须认真对待并整改,否则将来打官司时,这些报告就会成为证明你"明知故犯"的铁证。

  4. 主动配合调查能减刑
    刘某元被联系后主动接受调查,代表公司退缴全部违法所得,认罪认罚,这才争取到了缓刑。如果你的企业遇到类似问题,不要逃避、不要销毁证据,应主动配合调查,尽早退缴违法所得,这能在很大程度上减轻处罚。

  5. 行政罚款能抵刑事罚金
    本案中某甲公司之前已被自然资源部门罚款70多万元,法院判决时明确"已缴纳行政罚款的,予以折抵"。这提醒我们,如果已被行政机关处罚,一定要保留好缴费凭证,将来在刑事案件中可以减少实际要交的罚金。

特别提醒

采矿不是"谁挖到归谁",国家对矿产资源实行严格许可制度。很多老板觉得"我交了采矿权使用费,怎么挖我说了算",这是大错特错!采矿许可证上写的开采范围、深度、方式,都是法律强制性规定,擅自改变就是犯罪

如果你是矿业公司负责人,务必做到:

记住: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合法开采是义务,不是权利。宁可少赚一点,也不要触碰法律红线,否则轻则罚款,重则坐牢,得不偿失!